以案释法:民办学校举行者的出资份额能够继承吗?

2023-2-2 16:25| 发布者: 挖安琥| 查看: 220| 评论: 0

摘要: 【案例索引】案 号:(2011)皖民众终字第00093号 案件称号:洪文琴、洪绍轩诉安徽省黄山市歙州学校等确认民办学校举行者身份及继承出资份额纠葛案 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北大法宝 【主要案情】20 ...


【案例索引】


案 号:(2011)皖民众终字第00093号


案件称号:洪文琴、洪绍轩诉安徽省黄山市歙州学校等确认民办学校举行者身份及继承出资份额纠葛案


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北大法宝


【主要案情】


2000年3月18日,黄山市教育委员会向歙州学校颁发了《安徽省社会力气办学答应证》。经注销管理机关黄山市民政局核准注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注销申请表记载,举行者为洪某、洪献忠;注销存案的(2001)第177号验资讲演关于兴办资金来源载明:洪敬秋450万元,洪献忠50万元。2004年度和2005年度的歙州学校审计讲演载明事业基金500万元,洪敬秋350万元、方建成150万元,并注明详见(2001)第177号验资讲演。2000年9月,歙州学校开端招收第一批学生,现为小学、初中、高中12年一向制学校。学校兴办后,洪敬秋历任歙州学校校长、总监,系歙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2007年1月17日,洪敬秋因车祸死亡。洪文琴与洪敬秋为夫妻关系,两人生育一子洪绍轩。洪善华、方爱香是洪敬秋父母。2007年2月4日,经歙县教育局组织召开歙州学校董事长人选谐和会,决议在新董事长肯定前由洪文琴代理董事长。2007年12月29日,黄山市民政局向歙州学校发出责令矫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08年1月31日前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成立歙州学校法人变更工作指导组。黄山市教育局于2008年1月28日核准同意歙州学校变更董事长,2月1日又发文撤销同意变更董事长的核准意见。2008年2月3日,黄山市民政局发文同意变更歙州学校法定代表人为洪献忠。


洪文琴、洪绍轩与洪献忠就变更歙州学校法定代表人等事项产生纠葛,诉至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央求:1.依法确认洪文琴、洪绍轩是歙州学校举行者,确认洪文琴、洪绍轩在歙州学校举行出资数额260万元,占学校52%的股权;2.依法确认洪献忠不是歙州学校的举行者。


【主要争议焦点】


1. 程序问题,确认、承认或变更民办学校举行者身份(资历)能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2. 实体问题,洪敬秋死亡后,洪文琴、洪绍轩能否继承其在歙州学校的出资份额。


2. 实体问题,洪敬秋死亡后,洪文琴、洪绍轩能否继承其在歙州学校的出资份额。


【裁判摘要】


关于争议焦点一:


“举行者是身份权,确认(承认)或变更民办学校举行者身份(资历),需求由审批机关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则中止检查能否契合一定的条件后作出能否同意的决议。该审批行为,属行政答应内容,不能经过民事诉讼程序、作出民事判决予以变更。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不能经过民事诉讼来处置属于审批机关行政职权范围内的事宜,而应当以承载审批机关审批意志的民办学校批准证书所记载的举行者状况为准,批准证书所记载的举行者以外的当事人央求确以为民办学校举行者的,人民法院不能予以支持。洪文琴、洪绍轩以民事诉讼方式请求变更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民办学校举行者,确认其为举行者,确认洪献忠不是举行者,该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洪文琴等就举行者身份确认提起本案民事诉讼不妥。”


关于争议焦点二:


“洪敬秋举行歙州学校时投入的资产在学校成立后,该出资投入款由歙州学校享有法人财富权,不再属于洪敬秋个人或家庭一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洪敬秋死亡后,该出资份额不得作为遗产中止继承。……民办学校属于公益性、非营利性的组织,并非如经济组织有限义务公司一样属于营利性组织,公司股东出资后享有股权,以至自然人股东资历能够依法继承(固然继承法规则的继承,仅限于财富权的范围,关于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身份关系,没有作出规则)。而民办学校举行者虽出资,但并不能如有限义务公司股东一样出资后享有股权,其只能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则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展开基金以及依照国度有关规则提取其他的必须的费用后,出资人能够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举行者)的继承人对民办学校的出资份额不能继承,但对因该出资所构成的财富权益,如合理回报,能够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继承法》的规则依法继承。因而,洪敬秋死亡后,其妻洪文琴、其子洪绍轩在契合法律规则的情形下能够继承其遗留的合理回报或该出资所构成的其他财富权益。…… ”


【案例评析】


本案例是关于民办学校举行者权益继承的一个十分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问决书中,对民办学校举行者权益的论证也算是深化和详尽,对探求民办学校举行者权益问题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但与此同时,笔者留意到,本案例的终审时间是2011年,彼时所依据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和现行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曾经发作了较大的变更。其中最大的变更有二:其一,彼时的民办学校均为非营利性组织,现时的民办学校需求分辨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其二,彼时民办学校的举行者、出资人能够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现时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举行者能够取得办学结余,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行者、出资人不能取得办学结余。


基于现行《民办教育促进法》所肯定的分类管理制度带给民办学校的严重变更,分离本案例中对民办学校举行者权益的论证与判决,笔者以为有必要对本案例中的两个主要争议焦点重新中止审视。


关于本案例中的争议焦点一,二审法院以为,民办学校举行者的确定和变更属于行政审批答应内容,应当由相关主管部门中止审批方能中止和发作效能,因而,举行者身份是不能被自然继承的。此项结论,在《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前后均无变更,是完整成立的。笔者想弥补阐明的是,在现行《民办教育促进法》之下,营利性民办学校固然是公司法人,但其举行者(股东)和普通意义上的公司股东是有区别的。普通公司的股东身份,基于其出资行为和注销机关的注销,即可享有股东身份和权益;股东变更、股权转让也均是“自治”行为,并不需求行政审批和答应即可发作效能。但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行者(股东)身份的确定和变更,依然属于行政答应的内容,需求相关主管部门先行审批,才能够到注销机关中止信息注销。


关于本案例中的争议焦点二,二审法院以为,民办学校举行者虽出资,但并不能如有限义务公司股东一样出资后享有股权,出资人(举行者)的继承人对民办学校的出资份额也不能继承,但对因该出资所构成的财富权益能够依法继承。此项结论,在现行《民办教育促进法》之下,因举行者权益继承问题触及的难点问题值得讨论。


现行《民办教育促进法》之下的非营利性学校,其举行者假如是自然人,则其出资一经投入到学校,即为学校的法人财富,并且即便出资千万乃至上亿,也不能因而取得办学收益。这就意味着,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自然人举行者对其出资不再享有财富性权益,假如发作了继承情形,其继承人不只无法继承其举行者身份和出资份额,也无法因而享有任何财富性受益。特别需求留意的是,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则,民办学校举行者的变更,须由举行者提出。那么,当自然人举行者发作身故、呈现法定继承情形时,曾经身故的自然人举行者必定无法中止举行者变更的申请了,此时,究竟应当由谁提出举行者变更的申请呢?其继承人能否有权提出举行者变更的申请呢?这一问题在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答案。笔者以为,关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来说,其自然人举行者的继承人不只无法对举行者身份中止继承,也无法享有任何财富性权益,此种情形之下,当自然人发作身故时,允许其继承人享有举行者变更的申请权,能否能够作为自然人举行者的非财富性权益之一,依法得以明白和维护呢?


现行《民办教促进法》之下的营利性学校,其举行者假如是自然人,则其能够依据其出资行为依法取得办学收益。因而,假如自然人举行者发作身故、呈现法定继承情形,其继承人固然无法自然继承举行者身份,但却能够继承其财富性权益。即便如此,关于营利性学校的自然人举行者来说,其继承人同样存在不具备举行者变更申请权的问题,这一权益作为非财富性权益,同样应当予以注重。


综合上述,并分离本案例所引发的重要的理论问题,笔者以为,相关的民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等,除了重点关注民办学校的财富性权益和问题之外,还应关注非财富性权益和问题,应从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层面,中止回应和处置,以尽可能的减少理论中的“空白地带”,尽可能的降低争议的发作概率。


【相关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的举行者能够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行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行者能够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则处置。


民办学校取得办学答应证后,中止法人注销,注销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行者的变更,须由举行者提出,在中止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举行者变更的,应当签署变更协议,但不得触及学校的法人财富,也不得影响学校展开,不得损伤师生权益;现有民办学校的举行者变更的,能够依据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与继任举行者协议商定变更收益。


民办学校的举行者不再具备法定条件的,应当在6个月内向审批机关提出变更;逾期不变更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变更。


举行者为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和实践控制人应当契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的举行民办学校的条件,控股股东和实践控制人变更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存案并公示。


举行者变更,契合法定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在规则的期限内予以办理。


田丰乐


2022年6月14日于佳木斯


文源 | 丰乐法苑(2022-06-14)


声明 | 以上图文,贵在分享,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一切。如触及版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络


2021年9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正式实施,其中,增加了“管理与监视”一章,将监管机制进一步体系化,对民办学校的年度检查、年度讲演、信誉管理、评价评价、教育督导等方面中止规范管理,以规范管理促进健康展开。


近来国度重点强调民办学校要规范办学。在这样一个大环境下,民办学校如何完成收入既定的状况下完成收益目的?除了成本控制外,还需求优化资产管理,提升资产运用效能;量入为出,打造良好的资金运转机制;运用预算管理工具完成学校战略目的。要发挥出财务部门的管理职能,让财务管理助力学校管理。


2021年下半年开端,各地税务部门增强了对民办学校税收管理,民办学校需走出对税收惯常的思想误区,注重涉税业务管理和税收风险防备。


凡此种种,皆传达出民办教育曾经迈过最开端的野蛮生长阶段开端向着规范化、程序化进发。


基于以上困惑,本着“规避风险、保障权益、规范办学、健康展开”指导思想,我们开启了《民办学校法财税风险评价》。我们约请到了两位分别在民办教育政策、法律、财税方面深耕多年且具备丰厚实操阅历的民办专家——田光成 & 朱晓玲为民办学校提供全方位的体检。


阅读原文”咨询细致状况或报名参与学校体检。


爱我,就请给我点点赞



路过

雷人

握手

鲜花

鸡蛋
版权声明:免责声明:文章信息来源于网络以及网友投稿,本网站只负责对文章进行整理、排版、编辑,是出于传递 更多信息之目的, 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本站文章和转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及时联系本站,我们会尽快处理。
已有 0 人参与

会员评论

 万奢网手机版

官网微博:万奢网服务平台

今日头条二维码 1 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1 抖音小程序二维码 1
上海万湖珠宝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宝山区共和新路4727号新陆国际大厦1003-1007室 网站经营许可证 备案号:沪ICP备11005343号-12012-2019
万奢网主要专注于手表回收,二手名表回收/销售业务,可免费鉴定(手表真假),评估手表回收价格,正规手表回收公司,宝山实体店,支持全国范围上门回收手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