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六十八条【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阻碍军事行动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故意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立法理由】 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或者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1979 年刑法没有规定单独的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的犯罪,对于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实践中是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以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犯罪处理的。1997年修订刑法时,考虑到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故意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的行为,严重妨碍军队的正常工作,危害国防利益,有必要在刑法中作出明确规定。为了维护国防利益,保护国家安全,根据危害国防利益犯罪的实际情况和惩治这类犯罪的实际需要,增加了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根据司法实践需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将阻碍军人执行职务和阻碍军事行动的犯罪在新增加的第八章首条作出规定。 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配合武装部队军事行动,是公民的法定义务。1997年通过的《国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支持国防建设,为武装力量的军事训练、战备勤务、防卫作战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军人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役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别保护。现役军人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阻碍军人执行职务和阻碍军事行动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定义务,直接危害国家国防利益。在刑法中对阻碍军人执行职务和阻碍军事行动的犯罪行为及其刑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有利于保障国防法规定的有效实施,为军人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提供有力的刑法保障。 【条文说明】 本条是关于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阻碍军事行动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本条共分为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的规定。构成本罪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犯罪,即故意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行为人的动机或者目的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认为军人执行职务触犯了其个人利益,有的是对军人个人有私仇宿怨,有的则出于与军事行动对抗的动机或者目的等。具体动机或者目的不影响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的成立,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2.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的行为,且这种阻碍是以暴力、威胁的方法实施的。“暴力”,是指对依法执行职务的军人人身施以殴打、伤害、捆绑等行为。“威胁”,是指以杀害、伤害、毁坏名誉、毁坏财物等方式对依法执行职务的军人进行要挟、恐吓的行为。根据本款的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方法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的行为,就足以构成本罪,不需要实际对军人执行职务产生严重妨害的后果。 3.阻碍的对象必须是军人。这里规定的“军人”是指现役军人,其具体范围应当按照《刑法》第四百五十条的规定理解。 4.受到阻碍的必须是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国防法等法律规定了我国武装力量的任务,军人“依法”执行职务是指军人依照国防法等法律规定的职责和部队的命令执行有关职务。这里需强调两点:一是对于军人违反法律规定,滥用、擅用、超越职权及其他违法行为进行抵制的,不是本条所说的阻碍军人执行职务。二是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阻碍的必须是军人执行职务的行为。如果是对军人执行职务以外的行为进行阻碍的,不构成本款规定的犯罪。 根据本款规定,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有本款规定的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的行为,造成军人伤害、死亡的,应当按照处罚较重的犯罪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款是关于阻碍军事行动罪的规定。构成本款规定的犯罪,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行为人在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即有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的故意。如果是出于过失,尽管在客观上也阻碍了武装部队的军事行动,也不构成本罪。 2.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阻碍的行为。这里并未规定阻碍所必需的手段,无论行为人是以暴力、威胁手段阻碍,还是采取其他非暴力的手段设置各种障碍,制造各种困难等方式均构成这里规定的“阻碍”。 3.阻碍的对象必须是武装部队的整体,而不是武装部队中的某个人。这里规定的"武装部队”,根据《国防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 4.受到阻碍的必须是武装部队的军事行动,如不是军事行动,则不构成本罪。"军事行动”包括作战、军事演习等行动,也包括抢险救灾等非战争军事行动。 5.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本罪。这里规定的"严重后 果”,是指造成贻误战机,作战部署作出重大调整,或造成灾害扩大、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 根据本款规定,对故意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适用本条规定,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1.本条第一款规定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与第二款规定的阻碍军事行动罪的区分。这两种犯罪的区别主要有:一是犯罪对象不同。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的犯罪对象是依法执行职务的军人是武装部队中执行某项任务的少数人。阻碍军事行动罪的犯罪对象是武装部队整体。二是客观方面不同。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以采用暴力、威胁方法为构成要件,阻碍军事行动罪没有限定特定的犯罪手段。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不要求危害后果,阻碍军事行动罪要求造成严重后果。 2.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与《刑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的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的区别。《刑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了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即“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战时从重处罚”。这两种犯罪的区别主要有:一是主体不同,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的主体限于现役军人。二是阻碍的对象不同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阻碍的对象可能是所有依法执行职务的军人,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阻碍的对象是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只是军人的一部分。三是处刑不同,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作为军人违反职责罪,最高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比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的处刑重得多。 【附属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1995年5月10日通过,2010年8月28日修正) 第六十四条 Ⅱ阻挠预备役军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或者履行其他兵役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2010年2月26 日通过) 第六十八条 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强制其履行义务: (五)干扰、破坏国防动员工作秩序或者阻碍从事国防动员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5月31日通过,2021年8月20日修订) 第六十条 扰乱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兵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万奢网手机版
官网微博:万奢网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