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分互联网账号仅有人身属性、没有财产属性 很多情况下,互联网账号并没有财产属性。例如铁路12306、专利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政府网站、公共服务平台的账号,很多常见APP如地图导航、网约车、餐饮外卖等APP的账号。 此类账号与个人身份严格绑定,账号密码本身属于个人信息,并且账号所附带的交易、查询信息等也属于个人信息;另一方面,此类账号并没有财产价值和变现的可能,也不存在账号交易的需求,因此可以说此类账号仅有人身属性,而没有财产属性。 对于此类账号,没有必要通过财产法进行保护,而是应当侧重从人格权,例如隐私权、个人信息方面的保护。 二、部分互联网账号既有人身属性、也有财产属性 在网络经济极其发达的现代社会,很多情况下,互联网账号既有人身属性,也有财产属性。对于这些互联网账号,又可以具体分为以下情况。 1. 互联网账号名下拥有虚拟财产 对于很多游戏账号,其名下拥有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这些虚拟财产本身就是有交易价值、且可以剥离的,一些情况下无需交易账号本身,允许交易账号名下虚拟财产即可。 还有一些情况下,互联网账号名下拥有虚拟财产,但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剥离,例如很多账号因为使用经历获取了有价值的积分,但平台出于种种原因限制积分交易,导致这些积分表面上看起来是账号名下拥有的虚拟财产,但实际上与账号本身无法剥离,也无法单独进行交易。 2. 互联网账号本身具有财产价值、存在交易的需求 例如前文所提到的游戏账号,即使是剥离开账号名下的虚拟财产之后,很多游戏账号本身也具有价值。此外还有很多自媒体账号粉丝众多,可以通过带货等形式进行价值变现,这种账号也存在交易需求。 三、目前互联网账号的交易面临诸多限制 对于本身具有价值、也有交易需求的互联网账号,应当按照财产法的规则进行保护,允许其进行交易。但目前互联网账号交易面临如下限制。 首先是基于反电信网络诈骗和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方面的限制[1]。对于可能存在电信诈骗、可能给网络生态造成负面影响的互联网账号交易,是被明确禁止的。 其次是互联网实名制的影响。《网络安全法》、《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均有网络实名相关规定,互联网用户需要基于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公众账号还需要公示运营主体名称、联系方式等注册信息。网络实名制的要求也意味着互联网账号与用户身份高度绑定,从而导致账号交易必然更加复杂,因为需要在平台进行用户身份的解绑和重新绑定认证。 第三是平台规则的限制。互联网账号只有基于平台才有存在的意义,账号交易也需要依托于平台才能完成,但很多网络平台规则中明确禁止账号交易[2],这种平台的限制也导致互联网账号的交易难以进行。 四、应当允许有财产属性的互联网账号自由流通,平台应当提供协助并履行社会责任 有财产属性的互联网账号本身具有经济价值,也有交易的需求,应当允许其自由流通。 由于互利网账号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并且考虑到实名制的要求,互联网账号的转让需要平台协助进行用户身份的解除绑定和重新绑定认证。 此外,部分互联网账号的交易确实可能对第三人利益甚至是公众利益产生影响。例如一些自媒体账号的交易,粉丝的消费可能是基于对原KOL的信任,而如果账号已经在不知不觉中交易,那么之后的带货就可能涉嫌对粉丝的欺诈。 本文认为,互联网平台应当开设一个账号交易专区,一方面明确账号交易的规则,建立一个平台内部账号交易的规范市场,另一方面也可以公示所有的账号交易,便于公众查询账号交易记录。然而这毕竟依赖于平台自身,而公权力无法也不应插手平台的运营,除非未来能够出台法律对账号交易方面的平台责任作出规定,否则前述也只是一个设想而已。 参考资料: 1、刘晓春、姜瀚:《从司法实践看网络账号的法律属性和交易规则》,《中国对外贸易》2022.04 2、邓余:《论网络账号的法律属性及保护》,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6年
[1] 根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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