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及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的理解与适用

2023-4-16 12:24| 发布者: wanhu| 查看: 93| 评论: 0

摘要: 第三百七十一条【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 ...

第三百七十一条【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立法理由】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是国家根据军事设施的性质、作用、安全保密的需要和使用效能的要求,依法划定的实行特殊管理的区域。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安全和秩序,关系到武装部队能否顺利履行职责。扰乱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秩序的行为,不仅对军队的正常军事活动产生影响,而且直接对国防安全造成威胁,具有社会危害性。

1979年刑法未直接规定有关扰乱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秩序的犯罪。1979 年《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中规定,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国家和社会遭受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1990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了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管理保护措施。对于扰乱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秩序行为的刑事责任,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扰乱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和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即比照扰乱社会秩序犯罪的规定定罪处刑。1997年修订刑法时,为加强对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保护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大对聚众侵犯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秩序犯罪的惩处力度,增加了本条规定。

【条文说明】

本条是关于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和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本条共分为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及其处罚的规定。根据军事设施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国家根据军事设施的性质、作用、安全保密的需要和使用效能的要求,划定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军事禁区”,是指设有重要军事设施或者军事设施具有重大危险因素,需要国家采取特殊措施加以重点保护,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划定的军事区域军事禁区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确定,或者由军区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确定。陆地和水域的军事禁区的范围,由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划定,或者由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划定,空中军事禁区和特别重要的陆地、水域军事禁区的范围,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划定。“聚众冲击”,是指纠集多人强行进入军事禁区,占据办公地点、毁坏财物等暴力性的干扰活动。构成本款规定的犯罪,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严重扰乱了军事禁区的秩序。"军事禁区的秩序"包括军事禁区中武装部队作战、演习、训练生产、教学、生活、科研等各方面的活动和秩序。所谓“严重扰乱”,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致使军事禁区的各项工作无法正常进行,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形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八十九条对构成本款规定的犯罪的具体立案标准作了规定。

构成本款规定的犯罪,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考虑到军事禁区关系到国家重大国防军事利益,是国家采取特殊措施加以重点保护的军事区域,本款对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犯罪规定的刑罚是比较严厉的。

第二款是关于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及其处罚的规定。根据军事设施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军事管理区”,是指设有较重要军事设施或者军事设施具有较大危险因素,需要国家采取特蛛措施加以保护,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划定的军事区域。军事管理区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确定或者由军区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确定。陆地和水域的军事管理区的范围,由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划定,或者由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划定。这里规定的“扰乱”,包括各种对军事管理区秩序进行暴力和非暴力的干扰、破坏活动,如纠集多人在军事管理区进行故意喧闹、辱骂、纠缠,冲砸军事管理区的各种设施,等等。这些行为,如果情节严重,致使军事管理区的工作无法进行,并且造成严重损失的,即构成犯罪。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情节严重”,主要是指行为人多次实施扰乱行为,经军事管理区工作人员制止仍不停止其扰乱活动的,或者采取暴力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的等情况。"造成严重损失”不仅包括给财产造成损失,也包括造成人员伤亡的损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九十条对构成本款规定的犯罪的具体立案标准作了规定。

构成本款规定的犯罪,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实践中执行本条规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准确界定犯罪行为。本条两款规定的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和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都是严重侵犯有关军事区域管理秩序的犯罪,在构成要件上,分别要求达到“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和“情节严重,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程度。对于一些群众因为军地关系中因涉及自身利益问题聚集在军事区域表达诉求,有一些过激行为,但尚未达到本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条件的,应当从化解矛盾、做好群众工作的角度妥善处理,不能过度依赖刑事手段进行打击。需要予以行政处罚的,可以依照军事设施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2.准确界定涉案人员在聚众违法犯罪中的作用。本条两款规定的犯罪都是聚众型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是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对于一般参加者不作为犯罪处理。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准确界定涉案人员在聚众违法犯罪中的作用,对于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严格依法处理。对于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外的违法活动参加者,特别是受裹挟、蒙蔽参与违法活动的,严格掌握法律和政策的界限,注意控制刑事打击面。需要予以行政处罚的,可以依照《军事设施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3.区分本条规定的犯罪与《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

机关罪。《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犯罪行为。本条是针对军事区域秩序的保护,将聚众冲击军事禁区和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的犯罪行为专门作出规定。对于当事人的行为同时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和本条规定的犯罪的.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当依照本条的规定定罪处刑。同时,《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了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是指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犯罪行为。军事机关也是我国国家机关的组成部分,但对于聚众冲击军事机关的行为,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的,应当首先适用本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性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2008年6月25日公布)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立案追诉标准)组织、策划、指挥聚众冲击军事禁区或者积极参加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冲击三次以上或者一次冲击持续时间较长的;

(二)持械或者采取暴力手段冲击的;

(三)冲击重要军事禁区的;

(四)发生在战时的;

(五)其他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立案追诉标准)组织、策划、指挥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轻伤以上的;

(二)扰乱三次以上或者一次扰乱持续时间较长的;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四)持械或者采取暴力手段的;(五)扰乱重要军事管理区秩序的;(六)发生在战时的;

(七)其他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附属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1990年2月23日通过,2021年6月10日修订)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六)其他扰乱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管理秩序和危害军事设施安全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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