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八十条【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战时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立法理由】 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和其他军用物资,是武装部队履行职责、完成使命任务的重要物质保障军用物资的充足供应和质量保证,是武装部队保持战斗力的物质基础。1979 年刑法制定时,我国还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武器装备等军用物资的生产,都是由国家按照武装部队的需求下达指令性计划,由国有军工单位研制、生产的。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军事物资装备生产领域也发生了变化。生产的主体由单一的国有军工单位扩大到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多种主体。生产任务的确定也由国家指令性计划变为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征的军事订货制度、招标投标制度等。对于接受军事订货的企业、事业单位,他们与部队订立的军品生产合同,与其他民用产品生产合同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应当保质保量履行。同时,军品生产关系到部队战斗力和国家安全,有关企业、事业单位按照要求完成军品生产任务也是国防义务,国防法对此作了规定。1997年《国防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实行国家军事订货制度,保障武器装备和其他军用物资的采购供应。”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要求承担国防科研生产任务,接受国家军事订货,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如果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对国家的军事订货有能力完成但出于种种原因拒绝或者延误,就会给武装部队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等物资供应造成困难,妨害军事任务的完成,危害国家国防利益,具有社会危害性。 战争需要消耗大量的军用物资,国家在战时保证武器装备和其他军用物资的足量储备和及时补充,是取得战争胜利的物质基础。为了保卫国家的需要,企业、事业单位都应当积极履行国防义务,按照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战时军事订货任务,不得拒绝或者延误。在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的行为,会直接危害国防安全,甚至造成战斗、战役失利等严重的军事、政治后果,与平时发生的这种行为相比具有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97年刑法修订以前,发生过承担军事订货任务的单位不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军事订货任务,给部队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为有效维护国家军事订货秩序和国家国防利益,1997年修订刑法时,在新增加的危害国防利益一章增加规定了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的犯罪。 【条文说明】 本条是关于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构成本条规定的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本条规定的行为,战时才构成犯罪,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平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但不构成犯罪。战时的含义,应当根据《刑法》第四百五十一条的规定理解。 2.犯罪主体是与军事单位签订军事订货合同的当事人,且当事人是单位。自然人不能单独成为本条规定的犯罪的主体,这是考虑到我国能够承担军事订货任务,研制、生产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都是企业、事业单位。 3.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即明知是国家的军事订货而拒绝或者延误。如果虽然拒绝或者延误了订货,但行为人不知道订货的性质是军事订货的,不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如果行为人不是出于故意,而是客观上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原因或一些特殊的实际困难,没有完成军事订货或延误军事订货,也不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行为人实施本罪的动机可能是多样的,有的是因为军事订货利润不高,从经济利益考虑拒绝或者延误,有的具有妨害军事行动的动机。具体动机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4.行为人实施了拒绝、延误军事订货的行为。具体包括两种犯罪行为。一是拒绝军事订货。“拒绝”,是指拒不履行规定的供货义务,即在国家或者军队有关部门向其提出军事订货任务时明确表示不接受。拒绝的具体形式可以包括口头和书面的形式,也可以包括采用暴力、威胁的方式抗拒。二是故意延误军事订货。“延误”,是指在规定的时间以后供货。“军事订货"是指国家和军队有关部门向有关企业、事业单位提出的研制、生产武器装备和其他军用物资的订货任务。 5.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拒绝手段恶劣的;或者由于急需的武器装备、后勤给养供应不及时,使我方陷入不利境地,严重影响战斗任务的顺利完成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九十八条规定:“战时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三次以上的;(二)联络,煽动他人共同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的;(三)拒绝或者故意延误重要军事订货,影响重要军事任务完成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本条规定,对战时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情节严重的单位实行“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造成不必要的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 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犯罪与阻碍军事行动罪的区分。《刑法》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了阻碍军事行动罪,即“故意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与该罪的区别主要有:一是构成犯罪的时间要求不同。本罪只能在战时构成,阻碍军事行动罪战时,平时都可以构成。二是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接受军事订货的单位,阻碍军事行动罪的主体是个人。三是行为方式不同。本罪的行为方式是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阻碍军事行动罪的行为方式是多样的。对于战时接受军事订货的单位以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的方式阻碍军事行动的,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性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2008年6月25日公布)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立案追诉标准)战时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三次以上的; (二)联络、煽动他人共同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的; (三)拒绝或者故意延误重要军事订货,影响重要军事任务完成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附属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2010年2月26日通过) 第六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强制其履行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五)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的;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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