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重声明:为避免在经营中引起纠纷,你有必要了解一下商标的构成以及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名称或者标志! 笔者从事商标代理事务多年,经常遇到有关于商标构成的问题:很多商标申请人对于商标的构成不是很了解,更有甚者,连哪些名称或者标志是禁用的都不知道。本文将结合官方规定以及本人经验,对商标的构成以及禁用标志略作透析。 所谓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也就是说,商标可以由单纯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颜色组合”构成,也可以由上述要素的任意组合构成;但是必须具备显著性特征,并且足以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但是,我们不应该忽略的是,有一些文字、图形或者标志是不能用于商标使用或者注册的,详细如下: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在商业经营过程中,我们都会接触到商标,而且多数的经营者都需要注册属于自己的商标。看到这里,相信你对商标的构成有了一定的认知,在给自己的商标命名或者设计时,首先要考虑上述的情形,不然的话,违反了《商标法》可不仅是商标注册不下来那么简单的事喔! (文:商标战略 / 系深圳朗格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www.longipa.com)资深人士组建,专注于全球商标注册事务的研究与代理业务,目前与全球180多个国家/地区的商标代理机构建立战略合作关系,致力于为广大客户提供商标事务解决方案,微信公众号:Q105001269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