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2022年11月2日,新加坡高等法院作出判决,同意张兰(俏江南开创人)的债权人La Dolce Vita Fine Dining Company Limited(中文名:甘美生活美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美生活公司”)提出的向张兰设立的家族信托(该家族信托受益人为张兰之子汪小菲及其后代)项下银行账户任命接纳人的央求。同时,新加坡高等法院在该判决中明白了张兰所设立的家族信托项下资金的实践权益人为张兰,甘美生活公司作为张兰的债权人有权对该等资金中止追索。 依据新加坡高等法院上述判决,张兰设立的家族信托被击穿,即该家族信托项下资金被认定为张兰个人财富,张兰的债权人可申请法院对该等资金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该家族信托未能真正发挥信托的资产隔离功用。 新加坡法院判决理由 依据新加坡高等法院的判决书内容,法院认定张兰为家族信托项下资金的实践权益人主要系基于以下理由: 1、该家族信托设立后,张兰仍可自由运用家族信托项下银行账户内资金用于自身购房等事宜; 2、在甘美生活公司取得有关法院作出的对张兰的财富冻结令后,张兰急于转移该家族信托项下资金; 3、张兰曾经过其代理人向家族信托项下资金所在银行发送邮件,其中提到家族信托项下有关银行账户为张兰一切,张兰正在采取法律措施撤销有关财富冻结令。 据此,新加坡高等法院以为,固然有关资金在家族信托名下,但张兰为该等资金的实践权益人,张兰设立该家族信托的目的在于规避债权人对其名下财富的执行或索赔,该等资金作为张兰个人财富能够用于清偿张兰所负债务。鉴于此,法院同意甘美生活公司提出的向该家族信托项下银行账户任命接纳人的央求,以便后续执行该等银行账户内资金以清偿张兰所负债务。 家族信托效能判别依据 纵观法院该判决书的论述过程,我们以为,家族信托能否会被法院击穿的中心在于家族信托项下财富的实践权益人能否为委托人,而这个问题实质上其实是对家族信托效能的判别。 关于一个有效设立的家族信托,其应当具备资产隔离的功用,即委托人经过家族信托将其财富转为信托财富后,信托财富将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各自的固有财富,因而,即便委托人或受托人或受益人自身呈现偿债不能的状况,信托财富也不属于其义务财富,债权人无权申请法院直接对信托财富采取财富顾全措施或其他执行措施。反之,假如家族信托存在无效或被依法撤销等情形,自然也不应当存在相应的信托财富,即该家族信托项下财富实质上仍属于委托人的个人财富,委托人的债权人有权申请法院对该等财富采取相应的财富顾全及执行措施,因而无法发挥家族信托的资产隔离功用。 启示 1、设立阶段 依据我国信托法的相关规则 [1],要保障家族信托无效能瑕疵、发挥其资产隔离功用,至少需满足信托目的合法、信托财富为委托人的合法财富、不损伤委托人债权人的利益等条件。基于上述规则,我们了解,为保障家族信托资产隔离的有效性,在家族信托设立时,委托人与受托人应当对以下问题予以重点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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