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审问史》 【美】埃里克·伯科威茨 著 王一多、朱洪涛 译 余涛 关于“性”在不同范畴的解读培育了很多传世之作,好比马尔库塞在《爱欲与文化》中对苏格拉底的哲学成就的解释,弗洛伊德对肉体疾病的剖析,波斯纳从经济学的角度对性和理性关系的解读。那么,法律与“性”又如何能发作关联? 普通而言,现代法律历经演化,成为刚性冷峻的化身,与人类理性直接相关。而作为人类原始激动的力比多(性力),则蓬勃张扬。固然现代法律曾经与力比多渐行渐远,但性与法律在某些范畴依旧牵扯不清,好比同性婚姻的合法性问题、强奸罪的处分问题。 回想西措施律从幼年到成熟的展开进程,我们能够看到,那些本该圆熟稳健的法律文本时而稚嫩、时而乖张,在专注于控制人类的性生活时,总是无法掩盖“夺门而出的力比多”,法律与力比多的纠葛生成了一幅饶有兴味且五彩斑斓的历史画卷。 性行为的社会性 在现代人看来,性生活是美好而私密的,与他人无关,国人的“房事”一词将其发作的正统地点中止了有趣的界定。 在古代文化中,性行为不只是个人行为,更是社会行为和政治行为。关于希伯来人而言,性生活稍有不慎,“就会从被赐福的繁衍变成罪孽,给整个民族带来灭顶之灾”。而个人性行为的失当,可能会引发战争、饥馑乃至上帝的天堂之火,因而有必要用集体的力气加以约束。 而在希腊文化中,雅典女人被视为“可收获的土地”,作用在于繁衍后代。因而,教育她们参与公共生活是没有意义的。这样一来,由于妻子和丈夫社交圈的长期疏离,常常会招致夫妻的形同陌路,所以在梭伦立法中曾规则,“丈夫每月要同妻子行三次房事”,这是法律强加给丈夫们的义务。 固然看似妻子取得了胜利,也使得婚姻关系相对稳定,但这种胜利颇有点自我安慰的性质,由于立法的最终目的不外是为了“保障男性公民面子地参与公共生活,保障父亲顺利地把财富留给嫡子”。 到了基督教逐步昌盛的时期,性行为变得可耻、邪恶、龌龊、污秽。耶稣生活俭朴,鼓吹大爱,但对“性”绝口不提。从圣保罗到圣奥古斯丁,也都深信要用信仰、意志、道德乃至撕裂肉体来压制体内涌动着的力比多。 因而,当时的赎罪规则等,都对“房事”中止了细致入微的指导,包含性生活的时间、姿势以及各种遏止性规则、处分措施等。 法律对性力气的约束 不少文化都置信性的忌讳与神秘是原始社会以降最强大的力气之一,性“具有潜在的震动天地的力气”,有必要用法律对其中止管制和约束。但在有关伦理道德的规则方面,法律却并不是那么的“永世而普适”。 关于赫梯人、亚述人、希伯来人而言,遏止血亲相奸的法律是从最初的性忌讳转化而来的。但是关于古代埃及人、古波斯人以及秘鲁人、古夏威夷人而言,则并非如此。 古波斯人以为乱伦伴侣所产生的体液有治疗效果,古埃及人以至把它看做是人类生命的自然部分。而在我们熟知的一些创世神话中,都有亲属间的性行为繁衍出人类的传说。好比伏羲和女娲的婚配,赫哲族、撒拉族的兄妹结婚传说等。古埃及神话中伊西斯嫁给了她的哥哥欧西里斯;古希腊神话中,宙斯与赫拉也是姐弟关系。 至于同性恋等性行为方式的忌讳,也同样如此。犹太人似乎是第一个反对同性恋的民族,在此之前,不论是《汉谟拉比法典》《埃什南纳法令》,还是古埃及的法律都没有处置同性恋的条款:亚述人、巴比伦人以至到罗马时期都对此十分宽容,男人世的分离和他们同妓女、女奴的调情没什么差别;希腊以至是同性恋的伊甸园—当2003年美国最高法院废弃《反鸡奸法》的时分,其宽容度可能也还比不上3000年前的雅典。 其实说到底,同性恋的中心问题还是性交的方式能否“正确”,正确与否的规范取决于神明或文化的容忍度。关于犹太人的邻居而言,只需分辨对象,以至连兽交都是正常的—赫梯人以为母牛、狗和绵羊是绝对不能碰的,而与马或驴的性关系则被允许;埃及人强迫损坏石质财富标记物者的妻子与驴子中止交协作为惩罚,但当她们在神庙与山羊、公鹿交合则被视为敬奉神灵的方式。于是,“索多玛的罪孽”到了后世才用于指代男性间罪恶的性关系,并逐步成为一切被遏止的性行为方式的代名词。 可见,关于乱伦、同性恋等的性立功定义在不同民族间是存在差别的,而法律的态度显现着不同地域文化的展开脉络。 当性成为商品 在古代社会,已婚女性出轨是最严重的性立功之一,女性的不忠常常会让立法者出离愤恨,古埃及的法律对女性的惩罚十分严厉,但关于女性的情人则态度不一。 通奸的希腊女人得到的惩罚则相对要轻得多,好比遏止佩戴首饰和参与宗教活动、用掌掴等,而女人的通奸对象,则面临着凌辱性的惩罚。丈夫会选择把尖的石头鲈或胡萝卜插入敌人的肛门来凌辱他。 在亚述,已婚男子强奸处女是立功,由于这种行为会招致女方家长无法获取最大化的利益—由于失去童贞而难以在婚姻中取得丰厚的报酬。但是遭受最重惩罚的却是强奸犯的妻子—法律规则受害者的父亲能够强奸她作为报复。 说到底,在《圣经》降生之前,有关性的法律“常常并非出于道德目的或立功心理的考量”,而主要是为了“维护财富”。 有意义的是,当性成为商品,法律的态度更为明显,罗马的妓女简直具有完整的性自由,也能够免受通奸起诉。 Prostitute(妓女)一词来自拉丁词汇prostare,意义是“突出的、与众不同的”。而只需和习俗习气不相违犯,法律乃至宗教以至是鼓舞合法的性买卖的。 在古埃及,伊西斯的化身之一就是娼妓;在古巴比伦,神庙妓女的停业额是神庙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依照希罗多德记载,巴比伦女性在终身当中去神庙做一次妓女以至是一项义务。 因而不难想象,当欧洲的妓院简直全部关张,对细微的性出轨也严加惩罚的时分,新世界成了冒险家们追求吃苦的乐土。历史学家帕顿以至说:“新世界不只是用剑尖或枪杆子降服的,更是白人男子用狂热的阳具一点点拿下的。” 1750年,一名白人男子由于有私生子而面临拘捕时逃离了英格兰,成为牙买加的一名奴隶监工。依据他自己的忠实记载,在13年间,他与109个女人发作了1774次性关系。 理性启蒙与人性的醒悟同时发作,一个时期的终了,总是另一个时期的开端,法律对时期起承转合的记载比这名男子愈加忠实。 力比多是个体生存竞争激动的释放,这种释放让人类得以繁衍。但是,其反作用则是对社会结构的破坏和稳定性的降低。固然立法初衷并不尽相同,但法律在与力比多的纠葛中表演着简直相同的角色。事实上,在有关“性”的法律中,不时演出的主题是强奸、通奸、乱伦乃至对合法婚配和性交方式的规则。 这些主题在历史的长河中起起伏伏,有时被强化、有时被淡忘,与不同国度的人群相互映照。不论怎样,记载力比多的文字总是富有激情而变更莫测,但我们在这些文字中窥视到的,是西措施律的展开轨迹。法律对性观念中止审视、对性行为中止审问的历史,在更为基础的层面撑起了一部人类文化的展开史。 (义务编辑:HN0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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