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明明是嫖 娼,凭什么说我强 奸!”面对警方的讯问,强哥大声为自己分辩。
案例回想 广州一男子强哥,在酒店请客户吃饭的时分,结识了酒店的效劳员兰兰,然后约请兰兰下班一同去酒吧喝酒。 兰兰看强哥出手大方,收入应该不错,便允许了。 兰兰下班之后,两人便一同去了酒吧喝酒,在酒吧两人聊了很久聊得很开心。不时聊到11点多,这时兰兰觉得有点晕晕的了,便想要回家。 这时强哥拿出6000块钱,提出要和兰兰一同去酒店开 房的请求。兰兰辛辛劳苦一个月工资也才3000块钱,看着眼前的这6000块钱,内心很是纠结犹疑。 强哥看出了兰兰的犹疑不决,直接将钱塞入她的手中。兰兰看着手中的钱,还是心动了,然后跟着强哥,来到了不远处的酒店。 来到酒店房间门口的时分在,兰兰又开端犹疑了,经过一番思想斗争之后,兰兰反悔了,就将钱还给了强哥,然后准备分开。
眼看到手的鸭子就要飞了,强哥哪里肯让她走,他拉住兰兰,说再加2000块钱,兰兰不肯,只想分开,强哥见兰兰态度坚决,便强行拉着兰兰来到房间,请求继续买卖。 强哥将兰兰压倒在床上,兰兰大声呼叫,强哥直接甩了兰兰两巴掌,让她诚实点。随后便强行和兰兰发作了关系。 完事后,强哥将6000块钱丢兰兰旁边,还正告兰兰,假如敢报警绝对不会放过她。然后分开了酒店。 兰兰很后悔,自己没有禁受住金钱的诱惑,一个人在那里哭了很久。后来,兰兰越想越觉得不短冖,便跑去报了警。 很快,强哥便由于涉嫌强 奸罪被抓了起来。经过调查,强哥构成强 奸罪属实。 但强哥一直以为自己和兰兰之间的行为属于卖 淫 嫖 娼,并不是强 奸。 面对强哥的狡赖之词,警方没有采用,最后以其构成强 奸罪,处以3年的刑事处分。
一、本案中,强哥和兰兰的嫖 娼行为,为何会变成强 奸罪呢? 在强哥和兰兰进入酒店房间之前,两人之间是你情我愿的金钱买卖,是属于嫖 娼的范畴。 但是,后来兰兰曾经反悔,并且提出了终止买卖。强哥却不顾兰兰的意愿,强行和兰兰发作了关系。 这时分整件事的性质曾经变了,就由嫖 娼变成了强 奸。 强 奸罪,是指违犯妇女意志,运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伎俩,强行与妇女发作关系的行为。 固然刚开端兰兰允许了这种非法买卖,但中途曾经反悔,所以强哥强行侵犯兰兰的行为,属于违犯妇女意志,曾经构成了强 奸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则:强 奸罪,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由于强哥的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所以处以3年的有期徒刑。
二、兰兰起初允许非法买卖,但是中途反悔决议终止买卖,这种行为,该不该受四处分呢? 嫖 娼,是指以金钱、财物为媒介,与他人发作分歧理关系的行为。即非法的性买卖。 本案中,兰兰刚开端没有禁受住金钱的诱惑,允许了和强哥的非法买卖,兰兰作为本次买卖的主体,她的行为是属于嫖 娼的范畴的。固然中途兰兰反悔,并提出终止买卖,但依然属于违法行为。 不外鉴于兰兰主动提出终止买卖,并且上交6000元嫖资,属于情节较轻的行列,因而兰兰被判5日以下拘留和500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治安管理处分法》规则: 卖 淫、嫖 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能够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兰兰开端允许买卖,后来又反悔,属于违约行为吗? 有的人觉得,兰兰曾经允许了买卖,中途却反悔了,应该属于违约行为。 但是,认定违约的前提是,双方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有效。 依据《民法典》 第153条规则: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迫性规则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迫性规则不招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犯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强哥和兰兰之间的卖淫嫖 娼行为,既违背了《治安管理处分法》,也违犯了公诉良俗的行为,所以他两之间的商定,应认定为无效。 无效的法律行为就不存在违约这么一说了。
四、这6000块钱应该怎样处置? 这6000块钱假如是嫖资,那就要没收处置。 但假如是自愿弥补的话,就没有违背法律规则了。 假如兰兰在报警后,反口说自己当时是自愿的,那么强哥就会无罪释放,但兰兰就得面对诬告陷害的刑事义务了。
写在最后 固然,强哥曾经被绳之于法,但是对兰兰构成的伤害曾经无法挽回。呼吁女孩子们在外一定要维护好自己,不要随意被诱惑。 关于本案中,强哥和兰兰的处分,你觉得合理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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