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世法税 | 从张兰家族信托被击穿,谈家族信托设立的专业性 ...

2023-3-30 15:57| 发布者: 挖安琥| 查看: 145| 评论: 0

摘要: 近日,张兰在库克群岛设立的海外家族信托被新加坡法院“穿透”一时间成为家族信托从业人士和高净值人士关怀的问题。本文将重新加坡法院的判决思绪动身剖析张兰海外信托被穿透的缘由,并进一步从国内家族信托和海外家 ...

近日,张兰在库克群岛设立的海外家族信托被新加坡法院“穿透”一时间成为家族信托从业人士和高净值人士关怀的问题。本文将重新加坡法院的判决思绪动身剖析张兰海外信托被穿透的缘由,并进一步从国内家族信托和海外家族信托对比的角度剖析,高净值人士在设立海内外信托过程中应该留意什么法律问题。


案件背景


张兰为企业上市在2008年与鼎晖投资签署了对赌协议。后由于俏江南未胜利上市,因而被CVC收购。2013年,CVC经过运营方分批向张兰的个人账户支付了2.5亿美圆的收购款。收购完成后,俏江南的运营并没有起色,CVC对张兰提起了仲裁CVC在该仲裁案中胜诉,被支持获1.42亿美圆赔偿金。为此,CVC向新加坡法院申请执行张兰经过信托持有的位于新加坡的银行账户资产。



法院判决


该案件在新加坡法院争议的焦点是张兰能否是SETL持有的瑞信和德意志账户的实践一切人(Beneficial Owner),张兰的债权人能否能够申请对这笔资金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新加坡法院综合以下各项证据以为,固然张兰指示设立了海外信托(Success Elegant Trust),并将SETL的股权装入信托中,但她并不打算放弃对上述两个银行账户财富的实践一切权,在信托设立后,张兰仍保存对账户资产的不受限制的控制权(apparent unfettered operation),这种控制权细致表往常信托设立后,张兰采取的下列一系列行动:


  • 2014年9月22日,张兰作为独一的受权签字人,指示从SETL的瑞信账户中转出三百万美金;
  • 2014年11月26日,张兰作为独一的受权签字人,指示从SETL的德意志账户中支付一笔款项用于置办一套位于纽约的公寓,该公寓实践由张兰持有;
  • 2015年2月10日,张兰作为独一的受权签字人,指示从SETL的瑞信账户中转出三百万人民币;
  • 2015年3月6日,代理张兰的Reed Smith Richards Butler律师事务所(下称“Reed Smith”,)向德意志银行发出邮件,声明SETL名下的银行账户是张兰具有(Maintain)的:“We are instructed that Ms Zhang maintains the following account with you: A/C Name: Success Elegant Trading Limited...”,并告知银行张兰正在采取法律措施申请撤销冻结令。

2022年11月,新加坡高等法院判决认定,张兰为SETL开立的两个银行账户,即瑞信和德意志账户的实践一切人,同意被告提出的指定银行账户接纳人的申请。


综上,张兰海外信托被应战的主要缘由就是:张兰作为信托的委托人,且信托的受益人仅为汪小菲及其后代,不包含张兰自己的情形下,张兰的代理律师并未及时提示张兰变更信托下设SPV(即SETL)持有的银行账户的签字受权人,张兰作为银行账户独一的受权签字人,多次从银行账户中对外转出资产,且没有遭到受托人的应战和监视,从中能够合理推断,固然张兰曾经将SETL的股权装入信托,但张兰仍具有对瑞信和德意志银行账户资产不受限制的控制权,因而张兰能够被认定为是该账户资产的实践一切人,进而该银行账户资产属于可被法院指定接纳人并或可被强迫执行的资产。


从该案例中,关于离岸信托的资产维护效果,我们能够得到什么启示?


  1. 海外信托的资产维护、风险隔离的效果与委托人对信托的控制权是呈反作用的,委托人保存的控制权越多,信托的风险隔离效果越弱。海外信托设立之后,假如想抵达风险隔离的效果,委托人应尽量坚持信托财富运转的独立性,避免仍像控制自己名下的财富一样控制曾经被置入家族信托的财富,否则依据信托设立地的法律,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虚假信托或者被认定为委托人仍是信托财富的实践一切人,此时家族信托财富将会有被法院应战和强迫执行的法律风险。
  1. 假如信托委托人想要保存自己从海外信托财富的受益分配渠道,倡议委托人能够将自己列为受益人之一,在需求资金分配时,依照信托合同中商定的信托分配方式中止正常分配,而不是自己随意且不受限制的从信托财富中随取随用。因而信托条款的设计至关重要,一方面,委托人需求在专业人士的辅佐下,依据其意愿完成对信托财富的分配与传承,另一方面,合同条款设计上也要避免委托人对信托财富的过度控制,避免信托被穿透。
  1. 如何在委托人完成其财富分配意愿与保障信托效能之间完成好的均衡既需求信托委托人在控权与留权之间想分明自己设立信托的目的究竟是什么,也需求专业人士的提示与辅佐,辅佐委托人依据自己的实践状况完成最优的法律布置。

关于中国境内设立的家族信托能否会与海外信托一样,存在被击穿的法律风险?


国内信托的有效性依据的是我国制定的成文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法关于信托效能的规则,体往常以下条款中:


1.信托无效的情形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


(一)信托目的违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伤社会公共利益;


(二)信托财富不能肯定;


(三)委托人以非法财富或者本法规则不得设立信托的财富设立信托;


(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肯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情形。


关于家族信托的效能,最主要的是信托财富的来源的合法性,假如信托财富自身是非法的,那么该信托的效能自然是不受法律维护的。此外,信托被认定无效后,信托财富将被返还至委托人名下,成为委托人可供执行的财富。


2.信托可撤销的情形


依据信托法第十二条的规则,委托人设立信托损伤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该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缘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关于国内家族信托,委托人需求留意家族信托设立的时间点,假如委托人曾经呈现债务危机或资不抵债的情形,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信托的设立损伤了债权人的利益,因而是能够被撤销的。所以委托人需求未雨绸缪,尽量在资产状况良好的成立家族信托。


3.信托财富可被强迫执行的情形


信托法第十七条规则,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富不得强迫执行:


(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富享有优先受偿的权益,并依法行使该权益的;


(二)受托人处置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请求清偿该债务的;


(三)信托财富自身应担负的税款;


(四)法律规则的其他情形。


关于违背前款规则而强迫执行信托财富,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同时,《全国法院民商事审问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第95条进一步明白,“当事人因其与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之间的纠葛申请对存管银行或者信托公司特地账户中的信托资金采取顾全措施的,除契合《信托法》第17条规则的情形外,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曾经采取顾全措施的,存管银行或者信托公司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账户为信托账户的,应当立刻解除顾全措施。”


4.张兰的家族信托假如在中国设立,能否也有被穿透的风险


在当前中国信托法框架下,信托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定情形,并没有明白包含委托人保存信托资产的控制权。理论中,国内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同时担任家族信托监察人(或维护人)进而行使与信托相关的严重事项决策权的情形也不稀有。在家族信托架构下,委托人能够经过保存变更受益人、选择置入信托的财富的投资方式、变更信托财富的分配方式和分配比例等主要权益,完成依照自己的意愿中止信托财富分配与传承的目的。与海外信托相比,我国并没有由于委托人控制权过多而将信托视为无效的立法规则和司法判例,而境内家族信托同海外家族信托最大的差距就在于短少足够的司法理论判例。海外信托存在很多被击穿或被认定为虚假信托(sham trust)的判例,但在中国,司法理论中如何掌握委托人所保存的控制权,是需求时间考证的。


但这并不意味这关于中国设立的家族信托,委托人能够随意且无限制的支配家族信托财富。以张兰的案子为例,假如该信托设立在中国,关于资金型信托,信托账户普通由受托人持有,不会呈现委托人随意控制信托账户的情形;关于股权型信托,假如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经过持有有限公司股权(或者有限合伙企业LP份额)持有银行账户等金融类资产或其他股权类资产,由于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历,在公司利润经过火红款的方式分配到家族信托之前,公司具有的资产并不同等于家族信托具有的资产,也区别于信托委托人的个人资产。但是,假如债权人或者法院能够认定信托委托人能够随意支配公司资产,且存在或发作过公私财富混杂的情形,则有可能构成公司法人人格被刺破,此时家族信托财富的独立性也会遭到不利影响。


举一个例子:假如家族信托委托人自己作为公司股东持有1%的股权,另外99%由委托人设立的家族信托持有,但是家族信托委托人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实践控制人)可能存在公款私用或者没有经过法定表决程序随意占用公司资产的情形,且家族信托受托人从未表示过异议,在这种情形下,我们以为家族信托将在实质上被沦为仅仅是一个代持工具,委托人将有较大风险被中国法院认定为是公司财富的实践一切人,假如委托人存在债务风险,家族信托下设公司的财富会存在被追偿的风险。


结语


家族信托作为近几年兴起的高净值人士用于资产维护与财富传承的工具,他能够与遗言、保险、婚前协议等多种法律工具相分离完成人们财富传承的目的。但是家族信托的设立是一项比较复杂的法律工程,我们提示高净值人士在设立家族信托的过程中,积极寻求专业意见,理清家族信托的设立目的并关注信托财富置入环节以及后续运营及分配环节的特殊事项,且留意分辨国内与海外家族信托在立法和司法层面的异同之处。在家族信托设立之初,一定要对信托文件相关条款中止法律审核并且严厉依照信托文件规则的程序中止信托财富的运用和分配,从而使家族信托这一法律工具能够真正辅佐各位高净值人士完成财富传承与资产维护的需求。


整编:新湖财富


声明:本文行动系作者自己观念,不代表新湖观念,也不构成任何操作倡议,仅供读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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