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销售冒充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案情简介】 被告人吴某,男,1983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新洲九街锦河苑X栋X。 公诉机关诉称,2017年2月以来,被告人吴某租住深圳市福田区新洲九街银河雅居星韵轩X座X房为办公场所,经过阿里巴巴网站运营销售冒充并未经注册商标一切人答应的名牌首饰,主要销售冒充注册商标一切人卡地亚、梵克雅宝、历峰等公司的商品,包含手镯、项链、戒指、手链、耳钉、吊坠等首饰。其经过微信与东莞市长安镇的进货人联络,对方主要经过顺丰快递发货给其后,再经过网店线上的旺旺和微信聊天软件,与客户沟通商品的需求及价钱,谈妥后在公司打包好货品经过申通和顺丰快递发货给客户,客户收到货后再将货款转账到其支付宝或者微信。被告人姚某是被告人吴某雇佣的员工,于2018年2月开端担任网店在线上的旺旺与客户沟通以及打包商品并收发货等工作。 2018年9月12日19时许,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在深圳市福田区新洲九街银河雅居星韵轩X座X房将被告人吴某、姚某抓获,并当场查获涉案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条码打印机以及大量冒充注册商标的首饰等。经查,查获的被告人吴某等人准备销售的冒充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价钱约人民币48万元。 【争议焦点】 吴某的行为是有从轻处分处分的情节? 【处置结果】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经过调查审理后,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作出(2019)粵0304刑初897 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犯销售冒充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七万元。 二、缴获的冒充注册商标之产品依法予以没收、销毁;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评析】 本案系销售冒充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该罪的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分金;销售金额特别庞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在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吴某涉案金额为48万元,属于金额特别庞大的情形。但是国晖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刻会晤了当事人吴某,了解案件基本状况后发表争辩意见,指出:公诉机关将现场查扣的商品认定为被告人未销售的商品证据缺乏;现场查扣的货物价钱难以肯定;吴某是偶犯、初犯,且认罪态度良好;涉案货物未经销售,社会危害性很小。最终,法院采用了部分辩护人的意见,判决吴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分金。 【相关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冒充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分金;销售金额数额庞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本案例依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9)YHXS0136档案编写】 国晖刑辩律师,19年团队协作办案经验,30年+老律师坐镇,累计为超越10000+的刑事立功嫌疑人、被告人胜利进行了立功辩护,或销案、或取保、或无罪,或减轻、从轻处分,或缓刑判决!让您亲属早获自由领回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