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意!今年12月起实施

2023-4-5 13:20| 发布者: 挖安琥| 查看: 79| 评论: 1

摘要: 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对《铁路风险货物运输保险监视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进行了全面修订。有关状况如下:01修正背景铁路风险货物运输保险监视管理规则原《规则》于2015年发布,为促进铁路风险货 ...

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对《铁路风险货物运输保险监视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进行了全面修订。有关状况如下:


01


修正背景


铁路风险货物运输保险监视管理规则


原《规则》于2015年发布,为促进铁路风险货物运输保险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和公众生命财富保险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保险生产工作多次作出重要部署,新《保险生产法》、《反恐惧主义法》、《生产保险事故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陆续发布实施,铁路风险货物运输理论中也呈现了一些新状况,亟需对《规则》进行全面修订。修订后的《规则》将全面取代旧规章,进一步完善和增强铁路风险货物运输保险监视管理,夯实铁路风险货物运输保险的法治保障。



02


修正的主要内容


铁路风险货物运输保险监视管理规则


(一)进一步明晰了风险货物范围。一是在现行《规则》关于风险货物定义的基础上,明白风险货物准绳上以《铁路风险货物品名表》为规范进行认定,同时进一步明白,对虽未列入《铁路风险货物品名表》但依据有关法规、国度规范肯定为风险货物的,也需求依照《规则》办理运输,既便于理论操作,又全面强化对风险货物运输的保险监管。二是分离铁路配备技术延展、疫情防控应急等风险货物运输需求,在附则中明白了在契合保险技术条件下的特殊情形监管请求,做到准绳请求和特殊需求相统一。



(二)进一步强化了风险货物运输全链条管理。此次修订,从风险货物托运、查验、包装、装卸、运输过程监控、应急管理等各环节,全面强化了对风险货物运输的保险管理请求。一是增加了对托运人在风险货物的维护措施、信息告知、运单填报、应急联络等方面的请求,强化风险货物运输源头管理。二是增加了铁路运输企业与相关单位签署风险货物运输保险协议的请求,真实明白各方职责,保障运输保险。三是依据《反恐惧主义法》,增加了对风险货物运输工具定位监控和信息化管理请求,做到风险货物运输全程可监控、可追溯。四是完善培训有关规则,在培训大纲、培训课程及教材、培训档案等方面强化了对运输单位的请求,同时明白了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保险学问等请求。五是增加试运制度,对尚未明白保险运输条件的新品名、新包装等类别的风险货物,请求铁路运输企业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试运,真实防备运输风险、保障运输保险。六是依据新《保险生产法》,增加了风险货物运输保险隐患排查管理有关请求。七是增强风险货物运输应急管理,增加了应急预案及演练、应急处置等请求。



全文


《铁路风险货物运输保险监视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铁路风险货物运输保险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富保险,维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惧主义法》《铁路保险管理条例》《风险化学品保险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保险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风险货物,是指列入铁路风险货物品名表,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风险特性,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容易构成人身伤亡、财富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求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未列入铁路风险货物品名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风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等规范肯定为风险货物的,依照本规则办理运输。


第三条 遏止运输下列物品:


(一)法律、行政法规遏止生产和运输的风险物品;


(二)风险性质不明、可能存在保险隐患的物品;


(三)未采取保险措施的过度敏感物品;


(四)未采取保险措施的能自发反响而产生风险的物品。


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等客运专线及旅客列车遏止运输风险货物,法律、行政法规等另有规则的除外。


第四条 铁路风险货物运输保险管理坚持保险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方针。铁路风险货物运输相关单位(以下统称运输单位)为运输保险义务主体,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等规则,落实运输条件,增强运输管理,确保运输保险。


本规则所称运输单位,包含铁路运输企业、托运人,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和运用单位等。


第五条 国度铁路局担任全国铁路风险货物运输保险监视管理工作。地域铁路监视管理局担任辖区内的铁路风险货物运输保险监视管理工作。


国度铁路局和地域铁路监视管理局统称路监管部门。


第六条 鼓舞采用有利于进步保险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和管理措施,鼓舞范围化、集约化、专业化和延展专用车辆、专用集装箱运输风险货物。支持展开铁路风险货物运输保险技术以及对保险、环保有严重影响的项目研讨。


第二章 运输条件


第七条 运输风险货物应当在契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范规则,具备相应品名办理条件的车站、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间发到。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将办理风险货物的车站称号、作业地点(包含货场、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称号,下同)、办理品名及铁危编号、装运方式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并同时报送所在地的地域铁路监视管理局。前述信息发作变更的,应当重新发布并报送。


第八条 运输风险货物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度其他有关规则运用专用的设备设备。


运输风险货物所运用的设备设备依法应当进行产品认证、检验检测的,经认证、检验检测合格方可运用。


第九条 风险货物装卸、贮存场所和设备应当契合下列请求:


(一)装卸、贮存专用场地战争安设备设备封锁管理并设立明显的保险警示标记。设备设备规划、作业区域划分、保险防护距离等契合有关技术请求。


(二)设置有与办理货物风险特性相顺应,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仓库、雨棚、场地等设备,配置相应的计量、检测、监控、通讯、报警、通风、防火、灭火、防爆、防雷、防静电、防腐蚀、防走漏、防中毒等保险设备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颐养和定期检测,保障设备设备的正常运用。维护、颐养、检测应当作好记载,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三)装卸设备契合保险请求,易燃、易爆的风险货物装卸设备应当采取防爆措施,罐车装运风险货物应当运用栈桥、鹤管等专用装卸设备,风险货物集装箱装卸作业应当运用集装箱专用装卸机械。


(四)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范战争安技术规范规则的其他请求。


第十条 运输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生产法》《风险化学品保险管理条例》等国度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则,对本单位风险货物装卸、贮存作业场所和设备等保险生产条件进行保险评价。新建、改建风险货物装卸、贮存作业场所和设备;在既有作业场所增加办理风险货物品类,以及风险货物新品名、新包装和初次运用铁路罐车、集装箱、专用车辆装载风险货物,改动作业场所和设备保险生产条件的,应当及时进行保险评价。


法律、行政法规规则需求委托相关机构进行保险评价的,运输单位应当委托契合国度规则的机构进行。


第十一条 装载和运输风险货物的铁路车辆、集装箱和其他容器应当契合下列请求:


(一)制造、维修、检测、检验和运用、管理契合有关规范和规则;


(二)坚固、明晰地表明风险货物包装标记和警示标记;


(三)铁路罐车、罐式集装箱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紧密,保险附件设置精确、起闭灵活、状态完好,能够避免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更发作渗漏、洒漏;


(四)压力容器应当契合国务院担任特种设备保险监视管理的部门关于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等保险监管请求;


(五)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范战争安技术规范规则的其他请求。


第十二条 运输风险货物包装应当契合下列请求:


(一)包装物、容器、衬垫物的材质以及包装型式、规格、措施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风险货物的性质和用处相顺应;


(二)包装能够抗御运输、贮存和装卸过程中正常的冲击、振动、堆码和挤压,并便于装卸和搬运;


(三)所运用的包装物、容器,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答应证管理条例》等国度有关规则,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


(四)包装外名义应当坚固、明晰地表明风险货物包装标记和包装储运图示标记;


(五)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范战争安技术规范规则的其他请求。


第十三条 运输新品名、新包装或者改动包装、尚未明白保险运输条件的风险货物时,发送货物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组织托运人、收货人和货物运输全程触及的其他铁路运输企业共同商定保险运输条件,签署保险协议并组织试运,试运计划应当报所在地的地域铁路监视管理局。风险货物试运应当契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的规则。


第三章 运输保险管理


第十四条 托运人应当依照铁路风险货物品名表肯定风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铁危编号、包装等,恪守相关特殊规则请求。


需采取添加抑止剂或者稳定剂等特殊措施的风险货物,托运人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稳定,并将有关状况告知铁路运输企业。


第十五条 托运人应当在铁路运输企业发布办理相应品名的风险货物办理站办理风险货物托运手续。托运时,应当向铁路运输企业照实阐明所托运风险货物的品名、数量(重量)、风险特性以及发作风险状况时的应急处置措施等。对国度规则实行答应管理、需凭证运输或者采取特殊措施的风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向铁路运输企业照实提交相关证明。不得将风险货物匿报或者谎报品名进行托运;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风险货物,或者在风险货物中夹带遏止配装的货物。


托运人托运风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提交与托运的风险化学品相符的保险技术阐明书,并在货物运输包装上粘贴或者涂打保险标签。


托运人托运风险废物的,应当主见向铁路运输企业告知托运的货物属于风险废物。运输时,还应当提交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放的电子或者纸质方式的风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十六条 风险货物的运单应当载明风险货物的托运人、收货人,发送运输企业及发送站、装车场所,抵达运输企业及抵达站、卸车场所,货物称号、铁危编号、包装、装载数量(重量)、车种车号、箱型箱号,应急联络人及联络电话等信息。


运输单位应当妥善保存风险货物运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第十七条 托运人应当在风险货物运输期间坚持应急联络电话畅通。


第十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实行保险查验制度,对托运人身份进行查验,对承运的货物进行保险检查。不得在非风险货物办理站办理风险货物承运手续,不得承运未接受保险检查的货物,不得承运不契合保险规则、可能危害铁路运输保险的货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查验托运人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并留存不少于24个月:


(一)国度对生产、运营、贮存、运用等实行答应管理的风险货物;


(二)国度规则需求凭证运输的风险货物;


(三)需求添加抑止剂、稳定剂和采取其他特殊措施方可运输的风险货物;


(四)运输包装、容器列入国度生产答应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风险货物;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度规则的其他情形。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告知托运人有关留意事项,并在网上受理页面、停业场所或者运输有关单据上明示违规托运的法律义务。


第十九条 运输单位应当树立托运人身份和运输货物注销制度,照实记载托运经办人身份信息和运输的风险货物品名及铁危编号、装载数量(重量)、发到站、作业地点、装运方式、车(箱)号、托运人、收货人、押运人等信息,并采取必要的保险防备措施,避免风险货物丧失或者被盗;发现爆炸品、易制爆风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丧失或者被盗、被抢的,应当立刻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战争安措施,依照《民用爆炸物品保险管理条例》《风险化学品保险管理条例》等国度有关规则及时讲演。


第二十条 运输放射性物品时,托运人应当持有生产、销售、运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配置必要的辐射监测设备、防护用品和防盗、防破坏设备。运输的放射性物品及其运输容器、运输车辆、辐射监测、保险扞卫、应急响应、装卸作业、押运、职业卫生、人员培训、检查批准等应当契合《放射性物品运输保险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保险运输规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范的请求。


托运时,托运人应当向铁路运输企业提交运输阐明书、辐射监测讲演、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装卸作业措施、保险防护指南,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查验、收存。托运人提交文件不齐全的,铁路运输企业不得承运。托运人应当在运输中采取有效的辐射防护战争安扞卫措施,对运输中的核与辐射保险担任。


第二十一条 铁路运输风险货物的贮存方式、措施以及贮存数量、隔离等应当契合规则。专用仓库、专用场地等应当由专人担任管理。运输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生产法》《风险化学品保险管理条例》及国度其他有关规则树立严重风险源管理制度。剧毒化学品以及贮存数量构成严重风险源的其他风险货物,应当单独寄存,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存制度。


第二十二条 风险货物运输装载加固以及运用的铁路车辆、集装箱、其他容器、集装化用具、装载加固资料或者装置等应当契合有关规范战争安技术规范的请求。不得运用技术状态不良、未按规则检修(验)或者抵达报废年限的设备设备,遏止超设计范围装运风险货物。


货物装车(箱)不得超载、偏载、偏重、集重。货物性质相抵触、消防措施不同、易构成污染的货物不得装载在同一铁路车辆、集装箱内。遏止将风险货物与普通货物在同一铁路车辆、集装箱内混装运输。


第二十三条 风险货物装卸作业应当恪守保险作业规范、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


第二十四条 运输风险货物时,托运人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和应急处置器材、设备和防护用品,并使风险货物一直处于押运人员监管之下。托运人应当担任对押运人员的培训教育。押运人员应当了解所押运货物的特性,熟习应急处置措施,携带所需保险防护、消防、通讯、检测、维护等工具。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告知托运人有关铁路运输保险规则,检查押运人员、备品、设备及押运工作状况,并为押运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押运人员应当恪守铁路运输保险规则,检查押运的货物及其装载加固状态,按操作规程运用押运备品和设备。在途中发现异常状况时,及时采取牢靠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向铁路运输企业讲演。


第二十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与办理风险货物运输的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和运用单位共同签署风险货物运输保险协议,明白各方的保险生产管理职责、作业内容及其保险保障措施等。


运输单位间应当依照商定的交接地点、方式、内容、条件战争安义务等办理风险货物交接。


第二十六条 风险货物车辆编组、调车等技术作业应当执行有关规范和管理措施。


运输风险货物的车辆途中停留时,应当远离客运列车及停留期间有乘降作业的客运站台等人员密集场所和设备,并采取保险防备措施。装运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和气体等风险货物的车辆途中停留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人看守,押运人员应当增强看守。


第二十七条 装运过风险货物的车辆、集装箱,卸后应当打扫洗刷洁净,确保不会对其他货物和作业人员构成污染、损伤。洗刷废水、废物处置应当契合环保请求。


第二十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惧主义法》等的规则,经过定位系统对运营中的风险货物运输工具实行监控,对风险货物运输全程跟踪和实时查询,依照铁路监管部门的规则预留保险监管数据接口,并按时向铁路监管部门报送。


第二十九条 运输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物品运输保险管理条例》等关于劳动保险、职业卫生的规则,为从业人员配备契合国度规范或者行业规范的劳动防护用品等设备设备,树立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预防人身伤害。


第三十条 运输单位应当树立健全岗位保险义务、教育培训、保险检查、保险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管理、保险投入保障、劳动维护、义务清查、应急管理等风险货物运输保险管理制度,完善风险货物包装、装卸、押运、运输等操作规程和规范化作业管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 运输单位应当对本单位风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保险、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展开风险货物运输岗位技术培训应当制定培训大纲,设置培训课程,明白培训细致内容、学时和考试请求并及时修订和更新。风险货物运输培训课程及教材、资料应当契合国度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的规则。


运输单位应当树立保险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照实记载保险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与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状况,保险生产教育和培训记载应当保存36个月以上。


第三十二条 风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保险学问,熟习有关的保险规章制度战争安操作规程,控制本岗位的保险操作技艺,知悉自身在保险方面的权益和义务,控制所运输风险货物的风险特性及其运输工具、包装物、容器的运用请求和呈现风险状况时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三十三条 运输单位应当经常性展开风险货物运输保险隐患排查管理,隐患排查管理状况应当照实记载,严重事故隐患排查管理状况要向所在地的地域铁路监视管理局讲演。


第三十四条 运输单位在法定假日和传统节日等运输高峰期或者恶劣气候条件下,以及国度严重活动期间,应当采取保险应急管理措施,增强铁路风险货物运输保险检查,确保运输保险。


在特定区域、特定时间,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决议对风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等风险货物铁路运输实施管制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 运输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风险货物运输可能发作的事故特性和危害,制定铁路风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并与相应层级、相关部门预案衔接。应急预案应当依照国度有关规则进行评审或者论证、发布,并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应急演练。铁路风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及应急演练状况应当报送所在地的地域铁路监视管理局。


运输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生产法》《生产保险事故应急条例》等规则树立应急救援队伍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颐养,保障正常运转;树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第三十六条 风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作熄灭、爆炸、环境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丧失、走漏等状况,押运人员和现场有关人员应当依照国度有关规则及时讲演,并依呼应急预案展开先期处置。运输单位担任人接到讲演后,应当疾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避免事故扩展,减少人员伤亡和财富损失,并讲演所在地的地域铁路监视管理局及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坦白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消灭有关证据。


第三十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实时控制本单位风险货物运输状况,并按请求向所在地的地域铁路监视管理局讲演风险货物运量、办理站点、设备设备、保险等信息。


第四章 监视检查


第三十八条 铁路监管部门依法对运输单位执行有关风险货物运输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的状况进行监视检查,重点监视检查下列内容:


(一)风险货物运输保险义务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树立、完善状况;


(二)风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及考核状况;


(三)保障本单位风险货物运输保险生产投入状况;


(四)风险货物运输保险风险分级管控战争安隐患排查管理状况;


(五)风险货物运输设备设备配置、运用、管理及检测、检验战争安评价状况;


(六)风险货物办理站信息发布状况;


(七)承运风险货物保险检查状况;


(八)风险货物运输作业环节保险管理状况;


(九)严重风险源保险管理措施落实状况;


(十)风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配置、应急救援演练等状况;


(十一)风险货物运输事故讲演状况;


(十二)依法应当监视检查的其他状况。


第三十九条 铁路监管部门进行监视检查时,能够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铁路风险货物运输作业场所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状况;


(二)纠正或者请求限期矫正风险货物运输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则作出行政处分决议;


(三)责令立刻扫除风险货物运输事故隐患;严重事故隐患扫除前或者扫除过程中无法保障保险的,应当责令撤出风险区域内的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运或者中止运用相关设备、设备;


(四)责令立刻中止运用不契合规则的设备、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等;


(五)依法查封或者扣押有依据以为不契合有关规范的设备、设备、器材,并作出处置决议;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条 铁路监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恪守执法规范;对监视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实行监视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被监视检查单位和个人对铁路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视检查应当予以配合,照实提供有关状况或者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十一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树立健全风险货物运输保险监视检查制度,增强行政执法人员风险货物运输保险学问培训,配备必要的保险检查配备,应用信息化手段和先进技术,不时进步监管水平。


铁路监管部门监视检查时,能够延聘熟习铁路风险货物运输、化学化工、保险技术管理、应急救援等的专家和专业人员提供技术支撑。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铁路监管部门告发风险货物运输违法违规行为。


铁路监管部门接到告发,应当及时依法处置;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置。


第四十三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树立风险货物运输违法行为信息库,照实记载运输单位的违法行为信息,并将行政处分信息依法归入全国信誉信息共享平台、国度企业信誉信息公示系统。对无合理理由拒绝接受监视检查、故意坦白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资料以及遭到行政处分等违法情节严重的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依法予以公开。


第五章 法律义务


第四十四条 违背本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惧主义法》《铁路保险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保险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对其处分有明白规则的,从其规则。


违背法律、行政法规规则运输风险货物,构成铁路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事故的,依法清查相关单位及其主要担任人、工作人员的行政义务;涉嫌立功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第四十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违背本规则运输风险货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地域路监视管理局责令限期矫正,能够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矫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背规则在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等客运专线及旅客列车运输风险货物的;


(二)办理风险货物的车站称号、作业地点、办理品名及铁危编号、装运方式等信息未按规则发布,或者未向所在地的地域铁路监视管理局报送的;


(三)运输新品名、新包装或者改动包装、尚未明白保险运输条件的风险货物,未依照规则组织展开试运,或者试运计划未报所在地的地域铁路监视管理局的;


(四)未依照规则对风险货物车辆途中停留采取保险防备措施的;


(五)未告知托运人有关托运留意事项,或者未在网上受理页面、停业场所或者运输有关单据上明示违规托运的法律义务的;


(六)未依照规则向所在地的地域铁路监视管理局讲演风险货物运量、办理站点、设备设备、保险等信息的。


第四十六条 托运人违背本规则运输风险货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地域铁路监视管理局责令限期矫正,能够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矫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不具备相应品名风险货物办理条件的车站、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间发到风险货物的;


(二)托运风险货物未照实阐明所托运的货物的风险特性、采取添加抑止剂或者稳定剂等特殊措施状况、发作风险状况时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规则提交相关证明资料,或者提交虚假证明资料的;


(三)未精确肯定风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铁危编号等的;


(四)押运人员未检查押运的货物及其装载加固状态,或者未按操作规程运用押运备品和设备,或者在途中发现异常状况时,未及时采取牢靠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向铁路运输企业讲演的。


第四十七条 运输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地域铁路监视管理局责令限期矫正,能够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矫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因未按规则进行保险评价招致未及时发现保险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或者未及时对有关问题进行整改,仍进行风险货物运输的;


(二)风险货物的运单未按规则载明相关信息,或者未按规则期限保存的;


(三)未按规则签署风险货物运输保险协议,或者未依照商定的交接地点、方式、内容、条件战争安义务等办理风险货物交接的;


(四)运用技术状态不良、未按规则检修(验)或者抵达报废年限的设备设备,或者超设计范围装运风险货物的;


(五)货物装车(箱)违背本规则请求的;


(六)装运过风险货物的车辆、集装箱,卸后未按规则打扫洗刷洁净的。


第四十八条 铁路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铁路风险货物运输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秉公作弊的,依法进行处置;构成立功的,依法清查刑事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质或者物品,不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则的风险货物:


(一)依据铁路运输设备设备有关规则,作为铁路车辆或者集装箱的组成部分;


(二)依据铁路运输有关规则,对所运输货物进行监测或者应急处置的装置和器材。


第五十条 运输的风险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规则的限制:


(一)运输时采取保障保险的措施,数量、包装、装载等契合相应技术条件,铁路风险货物品名表特殊规则不作为风险货物运输的;


(二)在紧急状况下,为保障国度保险和公共利益的需求,国度铁路局发布应急运输的风险货物。


第五十一条 军事运输风险货物依照国度有关规则办理。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自 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制图:孔令震


编辑:殷超 审核:陶彬彬 监制:胡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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