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中院对一起假冒卡地亚品牌珠宝上诉案作出终审裁定

2023-4-18 22:17| 发布者: 挖安琥| 查看: 186| 评论: 0

摘要: 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通过互联网在线审理了一起假冒卡地亚品牌珠宝上诉案,并当庭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案 情 介 绍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淘宝店铺“魅女王珠宝店”的实 ...


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通过互联网在线审理了一起假冒卡地亚品牌珠宝上诉案,并当庭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案 情 介 绍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淘宝店铺“魅女王珠宝店”的实际经营人黄某某(另案处理)与同案关系人冯某某(另案处理)、原审被告人吴某某、郭某某未经卡地亚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广东省某珠宝公司内,通过自行采购原材料加工或者客户提供原材料后为其进行加工的方式,制作假冒卡地亚品牌注册商标的手镯,对外销售牟利。


△涉案产品图片


2020年3月至2020年10月,某珠宝公司制作假冒的卡地亚品牌手镯的非法经营数额6100余万元,其中通过自行采购原材料加工后销售的净利润约80万元。其间,吴某某、郭某某虽不参与某珠宝公司的经营管理,但在明知该公司生产假冒卡地亚品牌注册商标手镯的情况下投资入股,分别持有股份31.25%、25%,每月领取固定收益3000元及相应利息。


案发后,吴某某与同案关系人冯某某共同赔偿商标权利人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80万元,取得了谅解。在一审审理期间,吴某某、郭某某分别退缴9.1万元、7.35万元。一审法院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吴某某、郭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各20万元。后吴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线上庭审


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吴某某、原审被告人郭某某伙同他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判结合上诉人吴某某具有从犯、如实供述、认罪认罚、退赔退缴及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等情节,已经对其予以较大幅度的从宽处罚,且上诉人吴某某参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金额达6,00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不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上海三中院


“星标”、“转发”、“在看”,给小编加鸡腿哦!


投稿请联系shipa@shipa.org


近期活动1


欢迎各位知识产权法律界人士积极参与


希望新文娱领域法律界、行业界人士踊跃推荐


  • 从“小爱同学”“小度小度”看语音唤醒词的知识产权保护
  • NFT与数字版权实践
  • 商标抢注人与被抢注人之间存在的 “其他关系”有哪些?
  • 著作权法视域下“鬼畜视频”的合法性分析
  • 熊琦:关于限制专有许可的一点不同见解


  • 容易被忽视的“著作权纠纷”,也会影响企业上市吗?
  • “三字经”解析专利挖掘
  • 知识产权持续侵权引发的再次诉讼是否属于重复起诉的甄别
  • 注册商标侵犯有一定影响商品名称权益的能否被禁止使用
  • 突发!USPTO针对商标非正常申请,新增行政制裁程序
  • 游戏独家发行运营协议常见法律问题浅析
  • 漫谈游戏 | 漫谈个人信息保护法
  • 经办律师解读国内首例 针对“向未成年人提供游戏代练服务”禁令
  • 浅议软件反向工程的侵犯著作权问题
  • 电影名称注册商标那点事儿

路过

雷人

握手

鲜花

鸡蛋
版权声明:免责声明:文章信息来源于网络以及网友投稿,本网站只负责对文章进行整理、排版、编辑,是出于传递 更多信息之目的, 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本站文章和转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及时联系本站,我们会尽快处理。
已有 0 人参与

会员评论

 万奢网手机版

官网微博:万奢网服务平台

今日头条二维码 1 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1 抖音小程序二维码 1
上海万湖珠宝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宝山区共和新路4727号新陆国际大厦1003-1007室 网站经营许可证 备案号:沪ICP备11005343号-12012-2019
万奢网主要专注于手表回收,二手名表回收/销售业务,可免费鉴定(手表真假),评估手表回收价格,正规手表回收公司,宝山实体店,支持全国范围上门回收手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