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正贞 | 中国传统产权理论中的“界”——区域史视野下的山林 ...

2022-11-28 08:15| 发布者: 夏梦飞雨| 查看: 142| 评论: 0

摘要: 内容提要:在中国传统产权理论中,“界”是最基础的中心概念之一。产权之界是人们在土地山林川泽上确立、宣示排他性权益的结果。近年来山林川泽产权历史的研讨显现,在不同区域和不同类型的资源中,产权之界演生的历 ...

内容提要:


在中国传统产权理论中,“界”是最基础的中心概念之一。产权之界是人们在土地山林川泽上确立、宣示排他性权益的结果。近年来山林川泽产权历史的研讨显现,在不同区域和不同类型的资源中,产权之界演生的历史进程、确权方式都存在差别,这阐明对中国传统产权理论的研讨需求落实到细致的时空中去,区域史的取向和措施有助于深化我们对产权历史的了解。确权理论遭到户籍和地籍制度的影响,因而产权区域史的时空范围与国度在各地的统治方式和才干有关。由于各中央政府在司法管辖、赋役征派上的权责分割,政区是剖析产权理论与区域关系的一个重要层面。但产权演生展开的区域性差别还来自资源的开发进程、应用方式的不同,遭到市场、贸易道路、中央社会关系和权益结构、文字运用和传统观念等多种要素的限制。从历史上人们的确权理论动身,将此置于多样的区域历史进程和社会关系网络中加以调查,才可能对树立基于中国历史阅历的产权理论有所辅佐。


关键词:


产权 界 山林川泽 区域史


“界”字在《说文》中属于“田部”:“界,竟也。竟,俗本作境。……界之言介也。介者,画也。画者,介也。象田四界,聿所以画之。汉字“界”的转义就是在土地上划界,以为区隔分别的意义。换言之,“界”是人们在自然天文空间上施加的一种印记,经过划界定名,土地山林川泽就脱离了地道自然的状态,在人们的认识中成为某种资源甚或产业。“界”也在人(群)与人(群)之间树立起各种关系:人们经过划界向他者宣示各种权益,或将某些人变成一个群体,把其他人扫除在外。从现代法律和产权的角度来看,确权事实上是确立了人与人之间的权益关系,“某主体对某物具有某项‘产权”即意味着其他主体有义务不干扰该主体对该物的占有和运用,并且这一义务是有强迫执行力的”,因而“界”固然表示为人们对土地山林川泽空间上的划分,实质上是对人的各项权益的定义。


本文聚焦近年来中国历史学界对山林川泽产权演生历史的讨论,特别是与确权有关的“界”(在本文中简称为“产权之界”或“产界”)的研讨。产权之界是人们在土地山林川泽上确立、宣示排他性权益的结果。相关个案研讨呈现了复杂的差别性。资源类型的不同当然是构成排他性权益规范不同的关键要素。但是,这些研讨除了分辨资源类型之外,还有大量是区域性的个案,那么产权之界的历史与区域史的交集在哪里呢?在何种意义上,关于中国历史上产权理论的研讨能够是(甚或必须是)区域史的研讨呢?


一、 山林川泽的“界”与排他性权益的呈现


人们在土地山林川泽上划定边疆、宣示某种权益,是它们从无主或公共资源到私人(或组织机构)占有这一演化过程中的关键一步。在盘绕着“公地悲剧”的讨论中,有的经济学家强调私有制是资源得以持续有效应用的最佳选择,明晰界定产权在这个过程中表演重要的角色。相反,也有的学者并不以为私有化和集权化是理想计划,但他们总结公共资源得以胜利管理的缘由,最关键的问题也是明晰界定边疆,包含对资源自身的界定和对资源享有权益的人的界定。对权益的界定当然是十分复杂的,应用资源的时间、工具、种类、数量等,都能够经过火类、规则,成为细致的、特定的权益。但对资源所在空间边疆的划定是普遍存在的最基础的确权维度。


关于空间上的产权之界的研讨,在各国、各范畴都有展开。欧美历史学者从产权、法律的角度研讨圈地运动时就发现,对圈地的对立很多发作在田埂、溪流、堤岸等边疆上,或者表示为对树篱、栅栏等界标的破坏。人类学家埃莉诺·利考克(Eleanor Leacock)研讨魁北克地域有协作狩猎传统的蒙塔格奈人,发现他们原来对森林是共同一切或应用的,之后由于外部世界商业力气的进入、对小型动物毛皮的贸易需求,森林的私人一切权逐步产生,其间标记性的变更就是狩猎区的划分。民俗学家菅丰研讨河川的共同应用,他发现日本的河川不只依照聚落被划分为片区,而且在每个聚落内部,渔民也用树木、岩石等界标来划分明确的“承包区”,渔民之间严厉恪守这些边疆线。


当然,在地步、山林、水域上设立标记、划定界线,并不意味着对界线内资源的完整具有。经济学家早就发现,由于彻底界定产权的代价昂扬,产权历来不可能得到充沛界定。即便在边疆划定之后,很多权益依旧被留在公共范畴。例如,在私有土地上经过、在私有林地里捡拾薪柴、在收获后的地步中搜集落穗等,这些在很多中央都是被允许的。但是,“界”的呈现无疑宣示、明白了某种排他性的权益,“界”存在的目的也就是维护这些权益。“界”的树立、维持是人们精心费力作为的结果。历史学关于产权之界的研讨,就是对历史上人们这类活动的研讨,包含这类活动所仰仗的和消费的制度、习俗、组织、文化观念和技术伎俩等。


近年来中国史学的相关研讨触及人们在对各种类型资源的竞争中,逐步树立起权益边疆的历史过程,特别是对以往研讨较少的非田土类资源有了更多关注。山林川泽从开放的公共空间成为私产,“划界”是这个过程中具有标记性的关键行动。有学者对鄱阳湖和两湖湖区中止了大量个案调查。他们都强调湖区的产权形态与陆地的差别:水上人的活动性、丰水期和枯水期水面的涨落,构成湖区业权的时节性含糊,使水面很难像土地一样明晰地标识出界线,在民间文献和官方档案中频频呈现“水无硬界”之说。但即便如此,最晚在元明时期也曾经有“捕捞权”“入湖权”观念的呈现,分割权益空间的“界”也开端在湖区树立起来。例如,张小也研讨的湖北汉川汈汊湖黄氏《湖案》,提示了湖洲、淤地等湖产上的边疆经过争讼被逐步划定的过程。值得留意的是,湖区的“界”常常并不是一条单纯的、空间上的界线,还包含着一整套制度和习气,如刘诗古所说,渔民在湖区捕捞作业中的“界线”不只仅是指湖面的边疆区隔,而且也是历史上构成的捕捞习气,除了在哪里捕捞之外,还有在什么时间、用什么样的船和工具,以至捕捞哪种鱼等等的权益。


在追溯湖产之界构成、演化的历史过程时,除了湖区的开发、垸田的建筑、商品经济展开等要素之外,学者们都强调国度制度以及湖区社会权益结构在其间表演的角色。元末明初河泊所的设置、明代户籍制度对“渔户”“民户”的分辨、宗族间的竞争等,这些都与湖产的呈现、湖界的划定有关。杨培娜在对明中后期福建广东沿海滩涂、海面的研讨中也发现,权力之家以办纳鱼课为由,圈占滩涂,以至在近海霸占海面,关于海界之争层出不穷。这一过程的制度背景也是河泊所的设立、裁革和鱼课的征收折纳,延至清中叶,清廷基本上认可了海界的存在。


山场产权的确立和水域有相似性,包含:1.都存在着从公共资源到私占,从无界到有界的展开过程,而且这个过程在很多地域是在相对晚近的时期才陆续呈现的。2.附着于其上的权益的多重性:水域除了渔业的捕捞,还有湖草、莲藕、芦苇等经济作物的种植和收获,水面通行、摆渡,灌溉等权益;山场既有林木、茶叶等经济作物的种植收益权,还有坟葬、矿产、采薪等权益。而且明清以后,它们和田土一样都展开出“底权”“面权”的分化。3.产权、产界的呈现和确权大都多少与国度赋役制度有关。4.定界艰难,界址之争频繁发作。不只“水无硬界”,山场争讼中,大量纠葛也是盘绕着界址展开的,当事双方以及参与调解、裁判的官民,盘绕着山场的划界展开论述和行动,这是山场资源开发过程中的重要事情。但是,假如回到产权理论的历史过程,不同地域山林川泽的产权、产界展开的差别性就会显显露来。


山林川泽从公有到私占、无界到有界,这个产权历史过程的起点是最难追溯的。梳理东南山区的相关史料,能够发现对山场权益的空间宣示,阅历了从点状标识到线状划界的过程,四至表述也从简单展开到复杂、精密。但是,就像大多数历史研讨一样,我看到的,只是“界”之产生演化的“文字史”。在文字记载土地山林川泽的“界”之前或之外,应该还存在着观念或理论中的“界”的阶段。这在清代西南民族地域侗人、苗人埋岩理词的习气中还能看到。以至在地籍档案、分界合同等文书曾经提高之后,我们也依旧能看到存在于日常认识和习气中的“界”转变为文字记载的痕迹和过程。但是受制于历史研讨的资料,我们对“界”的研讨,就像对“产权”的研讨一样,很多时分是经过人们盘绕边疆的抵触事情来管窥的,这也就是我们在研讨中常常依赖于诉讼档案、判牍记载纷争的“案”和分界合同等文献的缘由。


清代在鄱阳湖上发作过一同争讼案件,触及水面、草坢和山场相连的产业形态的确权:


鄱阳段姓有祖遗大蛇山,坐落鄱湖,载在鳞册。都昌洪姓人等觊觎兹山,已非一日;肆行争竞,亦非一端。道光二十八年,段裔纲等在山牧牛,洪坤发等夺其牛并捉其人。段云勃禀报关拘。始据生员洪士均等将人、牛送缴,且执其族谱刊载之山图,及完纳南北浪大柿湖之课票为证,争为山主,哓哓给辩。本县详稽旧牍,细核官书。大小蛇山为段乾户承丈之业,有辞字一千二百号及一百一号之库贮底册可凭。溯查乾隆年间,两邑之民互争蛇山脚等处草坪,迭兴大狱。经各前县详明大宪,督同会勘,因悉龟蛇诸山,确属鄱境,始将山脚坪草断归鄱民,案如铁铸,万难动移。数十年来,颇已相安。若洪胜祖户之南北浪大柿湖历在饶郡完课,只为鱼利之税资,并非山地之粮串。即呈验之印契,亦系朱姓出卖之大柿湖,与山杳不相涉。至家谱私刻,例更不得为凭。虽强辩百端,终难巧为影射。断令蛇山仍归段姓依旧管业,洪姓永不许阻牧强砍。洪之南北浪大柿湖本自纳课取渔,昔既不能以湖课而争山脚之草坪,今岂忽能以湖课而夺隔坪之山业。峙而为山,渟而为湖,形势初不相假借。山有山粮,湖有湖税,畛域奚容以混杂。


该案所涉龟蛇诸山位于鄱阳湖中的岛屿之上,两造因在山牧牛而惹起产权之诉。一方以承买湖面的契约和交纳鱼课的凭证为产权证明,但另一方则证明岛屿上的山场曾经报税纳粮。而且早年因水边山脚间的草地产权有过一轮争讼,以水面渔权谋占岛屿地步山场的做法,在彼时就曾经被承认了。这个案例呈现了在同一相邻的空间里,排他性的渔权、地权、山权渐次分化产生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水面、草地与山场的界线也被划定出来。而且,由于这处水面正好位于都昌、鄱阳两县之交,这个案例还牵涉政区之界在产权理论中表演的角色问题。这类案件在产界争讼中是一种特别但并非稀有的类型。


二、 产权之界与政区之界


政区之界本是国度为划分行政管辖权责而设置的。谭其骧从浙江各地设县的历史和政区变更讨论地域开发过程,并触及省界、地域界的构成,奠定了历史天文学关于政区之界研讨的基本方向。周振鹤以“山川形便,纵横交错”总结中国传统时期政区划界的准绳,强调统治的方便性和自然天文条件对政区划界的影响。以此为基础,学者们对近现代行政区域整理中的勘界、划界问题中止了深化研讨,提示出政区之界从含糊到精确,从“界线”到“界线”的变更过程。习气线、法定线和争议线的分辨,也有助于讨论的展开和明晰化。一些学者曾经留意到政区争界是官民多方博弈的过程,这使历史天文学与社会史的研讨分离起来,提示了国度行政管辖行为与当地民众的资源竞争、区域文化认同及社会关系网络之间的关系。


政区之界与土地山林川泽的产权之界,一属公一属私,一涉官一涉民,看似无关,其实关系密切。“对政区界线细致肯定的需求常常是随着对土地或其他资源占有的需求而产生。”土地山林川泽私人产权之界的构成、明白,在很多状况下要早于确切的行政区划界线。插花地、飞地等所谓的“错壤”惹起产权纠葛,并招致相应的政区边疆调整,相关的研讨也很多。胡英泽对黄河滩地的研讨,就阐明了山陕省界与沿岸村民滩地界争之间复杂而又密切的互动关系。


最晚自宋代开端,官府处置田土确权之诉就以地籍注销、赋税记载为凭证,而政区之界的划分又是经界和清算赋税的基础。清代就有人就曾从赋税、经界的角度论述明晰州县疆界的重要性:“疆域之宜分也,以经界之宜正也;经界之宜正,以地亩宜清而赋税宜均也。分疆域正派界而民之不田而粮、不粮而田者少矣。养民之务,孰急于此。……沾沾于四至八到亦末矣。”


从当政者的角度来看,疆域之分和经界之正的基本目的都是为了清赋税;而从业主的角度来看,户籍和地籍决议了在确权之诉中必须思索州县的“疆域”,即中央政府管辖职能的边疆。山林川泽的产权争讼与政区之界还有更为直接的联络:由于政区划界遵照“山川形便”的准绳,相当多的山区州县都以山岭作为政区疆域之界,“山场绵亘”之处的产权界争也就特别容易与政区划界发作直接关系。


这些作为政区边疆的山岭,早期由于人迹罕至,多属无主之山,产权划界本不紧密,也极少发消费权上的纠葛。明清以后随着山区开发,开端呈现了对这些界山的争夺。嘉靖年间,浙江淳安、昌化两县民人互争山界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淳安、昌化两县在明代分属严州府和杭州府,均是山区县份。据嘉靖《淳安县志》记载,该县四至均以山岭与邻县划界,其“北至杭州府昌化县界,去昌化界一百五十九里,以审岭为界,自界至昌化七十五里”。嘉靖元年(1522),昌化县民谋争山利,争讼未决,继而淳安县民以诉讼侵越淳安县界参与诉讼。据事后所立《淳昌二县界石记》:


我国初兵乱之后,人物鲜少,林木繁茂,峻峰崇岭,险阻难夷,率皆抛荒蓁芜,未有人以经理之者。继而批舆图载版籍,淳则有田税,昌邑则有山税。是后居民日众,生齿渐繁,芟夷开辟之者,淳之功居多焉。桐坑源头有田数百亩,山数千亩。淳昌之民兼理之,以山陇独石为界,各有分土定业,而无争讼之衅。


两县民人所争之山及山中开垦的田土,位于两县交界处,最晚在明代中期曾经升科征税。山界纠葛的爆发与徽商在此地的木材运营有关。该案最后由两县知县亲身踏勘而定界,文中说:“视山川之源委,按图籍之经界,自桐源山陇而下至独石为界,左则昌民经理之,右则淳民经理之。”两邑长官所依据的“版籍”“图籍之经界”,应该就包含了鱼鳞图册等赋役册籍。两邑县令以此为基础中止会勘,订定仍以山陇独石为界,以停息纷争。这条界线既是两县的政区之界,也是争讼双方田土山场的产权之界。


由于产界争讼发作在政区交界地带,中央政府相互推诿,清代皇帝曾经数次下令。如乾隆年间贵州按察使熊绎祖奏称:“隔省交界民人互控田山界址等案,必须会审者,各该州县常常以讼属自理,推迟捏饰,致生事端。”吏部议覆:“倘有田土宽广,山场绵亘,界址不明,州县难于定案者,该督抚就近专委道府,带同覆勘结束,违者照例议处”,皇帝从之。这阐明此类政区交界地带的产界之争,与“讼属自理”的管辖权问题关系密切,在处置、确认民业产界的过程中,政区之界也被明白或重新划分出来。


反过来,在某些存在州县界石标记的山岭,当地人也会以这些行政区划之界用作私人山产之界。1946年,浙江遂昌县民与相邻汤溪县天宁寺因将军坑山场界址发作纠葛。汤溪天宁寺一方所出具的证据是“完山粮户册一本,内载有土名将军坑阴测一项(“测”疑为“侧”——引者),有粮额六亩正,并无四至所载,亦无其他管业字样”;而遂昌一方的证据是“张金承管山约一纸,又宣平人陈品棠承拚该山柴薪约一纸,其四至内载有东至小将军坑,汤溪县界牌石为界”。据查勘所绘《将军坑略形图》,“小将军坑”是山间从山顶直流而下的一道山涧,涧水汇入山脚的溪水中,溪中有一巨岩上刻有“金华府汤溪县处州府遂昌县山田界”的字样,不知何年所立。该案显现,民人之间订立的山契,除了以山坑这样的自然地形为界之外,也特别应用了两县的界石。最后两县对山场权属的划分判决也以此界石为准。


关于中央政府来说,为界邻山区民人的私山争讼划定产界,其主要目的是维持社会经济次序和山税征收。关于民众来说,政区勘界也可能是争取确认或调整私人产界的机遇。南京国民政府1930年发布《省市县勘界条例》,开端推行厘正政区疆界的工作,其间呈现了不少政区勘界中的私人山场产界纠葛。如1920—1930年代浙江东阳东湖庄、永康柏岩庄争界案,纠葛首先因两县民人的山场权属争论而起。1921年,山场之争以划界订约暂时停息。这份议约上写明:


议定朝北山,自磨石乢起,由右迤逦转至超南山望曲岭为止,一切朝北山一带上至下赵、上卢等村屋后山峰,下至山脚为界,朝南山一带上至山顶下至山脚为界,以及中间开成熟地,概划归东湖庄胡姓永远管业樵采,由胡姓偿给黄姓洋二百七十元正,即日托付分明。惟在上开山峡以内田亩仍由柏岩庄黄姓管业种植。旧例向山割青肥田,递年限小满后五日为止,但不得携出该山峡以外,并不得损及老干。一切该山峡以内各田应用灰柴,听黄姓于离田塍二丈以内之山采割,旧有灰炉仍归黄姓依旧运用,不得重新起造。如有田内沙污、石积等事,可由黄姓于田左近山旁堆置。


这份议约不只是对两方所争山场界至的划分,而且对山中各种资源的分配运用权益都有细致的规则。换言之,这份议约以及所立界石规则了两庄两姓的山场权属之分,但不是两县界山之分。1930年办理土地陈报期间,两县勘划县界,纠葛再起。两县政府一方面都以为产界和县界诚属两事;另一方面又都坚持以两庄山场权属来划分县界。浙江省民政厅最后的勘界结果,并没有采用以产权归属划分县界的做法,而是以地形上的自然形势划分县界。当然,这样的做法就必定构成地籍与户籍归属不同政区的“错壤”或“插花地”问题。


政区与民众产权理论的关系,还体往常户籍在确权理论中的作用上。户籍注销对确权的影响,可能比地籍制度更早。在现存最早的纸质籍帐中,就曾经注销了土地资产的信息。两税法之后的历次赋役制度变革,使土地占有和编户齐民的身份之间的分离越来越制度化。在确权理论中,户籍身份与产业能否能遭到维护有密切的关系。这不只体往常普通的诉讼制度对告状人身份的请求上,如清代的格式状纸状头部分需求填写“钱粮”“邻右”;而且官府直接经过对户籍的管控,来处置与产权有关的问题。清中叶东南山区的棚民问题和所谓“驱棚”运动就是典型案例。


依据学界关于闽浙赣皖地域棚民历史的研讨,清代棚民对山场史无前例的开发力度和广度,使确权问题变得紧迫而复杂。在这类争讼的处置中,固然契约的法律效能被充沛思索,但棚民“无籍”“异籍”的身份,总是土客双方矛盾和中央官员关注的焦点。官员提出的处置计划,就是将这些无籍、异籍的“棚民”就地编入保甲,入籍本地,一体管理:


诚如圣谕,此处驱赶,又至别省,总不能回本籍。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棚民亦皆赤子,原不应稍分畛域,致令失所。……应请自嘉庆二十年为始,核其租种已逾二十年,现有田产庐墓、娶有妻室者,即准令入籍。其年分未久,业已置产缔姻,不愿回籍者,俟扣满年限,亦准其呈明入籍。若并未置产缔姻,租种山场尚未年满者及租票内并未注有年分者,应暂为安插。年分未满者俟年满饬退,未注年分者酌定五年饬退。


浙江巡抚的这一整套处置棚民问题的计划,都是在处置入籍和山产权益的关系问题。在官府看来,山区社会的安定,就是人户和产业都落实注销在官府的簿册之上、在官府的掌控之中。产业的持有与户籍身份的取得互为相关。


清人沈衍庆在《槐卿政绩》中记载了几起跨县的产业争讼,判决中不时流显露支持本县之人享有本县界内山场资源的倾向。如《会勘讯断事》中,鄱阳、万年县交界两村互争山产,两县会同勘讯,以粮册所登勘定山界。他在判决之后接着说:“此外本山余地,照例官荒官禁,不特异籍之居民,地隔邻封,不容越疆而冒占,即承粮之本户,业按亩管,亦不许借私以侵官。”官山固然不许任何民人侵夺,但“异籍之民,地隔邻封”,特别遭到排斥。乾隆初年鄱阳、新建两县争讼官山赤茅冲山界,在《伙窃抗封事》中,沈衍庆也重复强调,“道府会勘分界断归鄱民樵牧”。山场界划为哪县所管,即由该县民人享有樵牧之权。


关于山中的居民来说,“入籍”是他们维护自己山场权益的重要战略。郑振满对福建永泰山林文书的研讨发现,固然此地明清时期并无官方的山地管理档案,其产权制度是在民间自发构成的,但张氏宗族在族谱中用他们在里甲中的位置来宣称山场权益:“由于张氏祖先担任‘第十甲里长’,所以具有对当地‘税山’的支配权。在这里,山地的产权分配是以承担里甲赋役为依据的。”


综上所述,政区以“山川形便”为划界准绳之一,特别在南方地域相当数量的州县都以山川为界,但古代的政区之界大多数都是表示性的,如满志敏所言,“中国历史上境内的行政区域法定界线历来没有从法律意义上明白划分过”。政区之界的明白、调整,在很多时分正是山林川泽资源开发、特别是民众确权之争的结果。明清时期的制度使民众的确权理论与官府的行政管辖权相关联,这不只表示为民众对诉讼衙门的战略性选择,也表示为业主的户籍归属、产业注销、赋役征缴和确权之间的密切关系。这一情形持续至民国时期,政区依旧是影响产业划界、产界纠葛处置的重要要素。


三、 “产权之界”的区域史研讨


如前所述,近年来关于水域山场的产权及划界历史的研讨成果,绝大部分是以区域性研讨为基础的。而在区域史的范畴中,前文讨论的政区只是一种特殊的区域。中国传统的确权理论与政区区划有明显的联络,但产权产界展开的区域性特性并不只仅是由于政分辨隔,事实上相关研讨也主要不以政区为区域单位。例如,鄱阳湖或两湖湖区,它们在关于湖产产权历史的研讨中成为一个区域概念,这不只是由于其产业形态是一个水域的系统,而且还由于湖产产权演化的历史显现出湖区处于同一个历史脉络中。在湖区,国度赋役制度的落地、圩田的开发、宗族等社会组织的展开等,这些与产权演化密切相关的要素都在一个相对同步的历史进程中,同时湖区内部的联络也在这一历史进程中变得紧密。依据前述学者的研讨,固然最晚在南宋曾经有渔业捕捞和鱼课征收的零星记载,但是“入湖权”“湖分”和产权边疆的呈现,却都与明初的制度设计及后续社会经济变更有关。有趣的是,在闽粤沿海也同样如此。水域产权历史在不同区域圆满同步,都指向了明初河泊所制度的普遍推行。


在这点上,山场产权制度的演化过程与水域有所不同,其区域差别性更为显著。例如在东南山区,浙南和浙西山场确权和划界的历史进程就明显不同步。山场产权和划界的最初呈现,并不是国度对山场课税的结果,以至也不是林木商品化的结果。山坟和寺观山产最早中止确权和划分定界。宋代国度对山林、山地中止经界、注销、征税,这些措施的确加速了山场的确权,山场被划界、冠以字号、定以税亩。但这只在少数中央的部分山场中止过。关于大部分没有赋税注销的山场来说,山界从无到有、其表述由简到繁的变更,并不是遵照着一套官方规范构成的;而是山民和庄书册手、官员等在一个长期的过程中、出于各自的目的逐步制造出来的。而且,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这些山场的土名、山界和产权状况普通只在当地人群中知晓、传播,经过口传和契约的书写,成为当地社会中代代传承的学问,保障了当地山场基本的确权需求。


东北山场森林产权的研讨既提示了该区域的特殊性,同时也呈现了区域内部的差别性。由于清代前期的封禁政策和维护中朝边疆的需求,东北森林的私人占有和确权活动呈现得相当晚近。而且由于在开禁之后,很快就面临日俄侵略和殖民开发的庞大压力,官方在短时间内即发布了相关法律并设置机构,所以疾速呈现了(山)地权与林权的分别、森林的国有化等改动,民众或林业公司普通经过报领的方式取得伐木权。但是在这一大背景下,东北不同地域的林业产权历史存在很大差别。例如,20世纪初长白山脉西侧相似内地山区,私人以完纳课赋的方式占有山场,森林依附于山场,均为“民间有主有课之产”。但是在长白山东侧的中朝边疆,19世纪中期开禁以后,清政府就以征收木税的方式对伐木业中止管理,20世纪初明白山林边疆的问题是在国度层面展开的,即伐木权的边疆与国境边疆直接相关。


上述关于山林川泽产权之界的区域史,并不以政区为区域单位,但多少都强调了国度制度在这个过程中的作用。西南地域山林产界的历史显然又与此不同,学者们经常会引述“侗款”中的资料作为证明。例如广西三江的侗款写道:


讲到山上树林,讲到山上竹林。白石为界,隔断山岭。一块石头不能超越,一团泥土不能侵吞,田有田埂,地有界石。是金树、是银树,你的归你管,我的归我管。假如谁人——安心不良,安肠不善。扛斧窜山,扛刀窜岭,进山偷柴,进林偷笋。偷干柴,砍生树;偷直木,砍弯树。抓得柴担,抓得扁担。要他父赔工,要他母出钱,跟随的人罚六钱,带头的人罚一两二。


相似对山林边疆以及惩罚越界行为的规则,在湖南的侗款中也很常见,如“蚯蚓拱地移动界碑侵占山林”“判山过岭,埋石过边”等。苗人在处置山田纠葛时也有“埋岩理词”习气。今人研讨以为,这些侗款和理词最晚在清代就曾经存在了。这阐明西南山区的非汉民人也展开出了自己的山林产权观念和确权措施。经过“埋石”划定、记忆山产的边疆,这些以至并不一定需求有文字的记载。至清代中叶,清水江流域木材市场展开,文字契约才逐步成为确权的主要伎俩。在契约中也以四至划定山界。在很短的时间内,与汉人地域一样,四至的划分和文字记载,也阅历从粗略到精密的过程。西南地域的案例提示我们,在产权和产权之界展开的历史过程中,国度权威以至文字自身可能都并不是必须的,但国度或市场在此过程中的作用,在很大水平上却都是经过文字完成、呈现和记载下来的。


综上所述,在迄今为止的研讨中,不论是两湖的湖泊、南方的近海,还是东南、东北或西南的山场森林,除了区别不同的产业类型之外,我们还中止了很多“区域”的分类。水域产权历史的研讨,显现了不同区域的水域产权演化存在一个大约共同的关键点,即明初开端普遍树立的河泊所制度。但山场的状况有所不同,古代历史上并没有哪个政权特地针对山场资源执行一套统一的制度,各地山场的产权次序是在不同的区域历史过程中构成的。不只东南、东北或西南山场产权产界的展开过程乃至细致的确权、划界措施都有差别,以至在这些粗略划分的区域内部也有不同。那么,这种产权产界历史演化过程的区域性特征,应该做何了解呢?假如产权产界的历史能够或必须从区域的角度中止研讨的话,产权区域史的“区域”又应该如何界定呢?


四、 产权历史研讨的区域界定


在任何一种区域史研讨中,都会遇到如何界定区域的问题。除了相对明白的政区区划外,施坚雅基于帝制晚期的市场体系所做的区域划分影响最大,相关讨论不胜枚举。施坚雅以为每个市场体系都是在地文区内展开起来的,而这些地文区简直都以山川来定界。刘志伟多次强调,施坚雅区域剖析模型的启表示义,是他“提供了一个从人的行为动身去解释和定义区域的范例”,作为研讨范畴的区域是“人之互动的空间形构”。这成为历史学者的共识,即区域的界定应该与人的活动和认知相联络,“区域”是一种剖析工具,而不是一个僵化的、“画地为牢”的天文概念。因而,关于产权的历史研讨也应从人的理论活动动身,其区域的范围由人们盘绕创制、维护产权而展开的活动而定,并不存在不言自明的天文边疆。以此认识为前提,产权研讨的区域界定与以下认识有关。


第一,土地山林川泽在产权研讨中被视为资源,但它们首先是人们生活消费的舞台。鲁西奇以为:“‘区域’(region)的观念与措施,可能来源于人们关于生存空间的功用性划分与边疆线定。它既是人们看待并掌握自己生存世界的方式,也是人们展开消费生活活动的‘指示标’:人们据此到河边去采集、种植,到山坡去放牧牛羊,到山林里去打猎,走到山口的那块大石边就回来,绝不随意渡过小河,也不为追逐受伤的猎物而越过山坳——‘越界’可能会招致十分恶劣的结果,以至死亡。”对“越界”行为的警惕可能远远早于产权制度的构成。在此之后,传统时期人们的产权理论也大多盘绕着自己生活消费的空间展开。


作为人们日常社会经济活动的一部分,产权理论总是存在于一个更大的社会经济权益关系中。有学者以至提出“关系产权”的概念,强调“产权是一束关系”,“一个组织的产权结构和方式是该组织与其他组织树立长期稳定关系、顺应其所处环境的结果”。将这一结论放到历史过程中去看,就会明白产权理论的变更必定与区域社会经济的历史进程相关。如前所述,在不同的地域,山林川泽上私有产权呈现的时间和过程是不同的,确权的规则习气,“划界”的方式、界至的表白也不同。这正是由于确权与“划界”行为总是在特定的区域历史脉络下生长出来的,是特定的区域历史过程的一部分,而且可能还是相当重要的一部分。


第二,这里当然还触及资源产业类型的差别。毫无疑问,同一区域内不同类型的资源,如田土、山场、水域,以至是同处于山场空间中的林木、矿产等,其产权形态、演生进程、确权方式也都不相同。但同一类型的产业、资源,如前文重点剖析的山场森林,在不同的区域,其明白产权的历史过程和确权方式也有很大的差别。更重要的是,在同一区域社会中,不同类型资源的产权理论是有关联性的。例如,浙南山区山场的确权明显遭到基于田土而构成的划界、确权方式的影响,未经课税的山林在确权中还常常依赖相邻田业的赋税注销凭证。这里最基本的问题是,在田土山林川泽中生活、取利的人是活动和交流的。正如徐斌在对江汉地域的湖面和圩垸的研讨中所展示的,这里既有制度与人群的互动,还有区域内部和外部力气的互动。概言之,资源产业类型的确构成了产权理论的差别,这也是曾经中止的研讨大多同时限定资源类型和区域范围的缘由。但相比于这种显而易见的资源类型差别,我们还应该关注人们在理论、发明各种相应的制度规范时,他们之间的相互影响自创,以及能否由此构成了某种水平的、统一的产权观念。


第三,产权观念的萌发及划界的理论,既是民众在资源开发竞争中自发行动、逐步构成中央惯例的过程,也与国度统治在中央的推进有密切关系。已有的研讨强调赋役、地籍等制度的落地和变更,它们常常构成区域史中关键的时间节点,这当然不是产权理论的起点。例如,东南山场的私占最晚在两汉之际就有记载,反映出当地人的产权认识的萌发,尔后民众和寺院等组织陆续经过葬坟、开垦、营居、刻石、契约等种种方式,宣示对山场的私占,并构成基于一定民众共识的中央性山场产权次序。事实上,直到近代,大部分山场都没有成为国度直接的征税对象。但是,国度以其他别的方式在场。


近年来,中古史学者在族群理论和“政治体”“华夏化”等概念之下,讨论六朝时期南方山地人群的演化及其与中原王朝之间的关系。“从华夏帝国呈现之时起,南方山地社会的政治体发育就依赖华夏帝国从外部输入的政治、经济资源。”这些结论强调了“华夏帝国”在南方山地历史上的作用,为我们了解东南山区山场产权呈现的历史提供了重要的背景。正是“华夏帝国”的进入带来了私占山林川泽的禁令,山泽王有、“与众共之”的理念在此落脚。尔后,“关于山泽的控制虽不能常常十分严厉,但山泽王有的法律依据却一直保存。”直到《唐律疏议》仍坚持“山泽陂湖,物产所植,一切利润,与众共之。其有占固者,杖六十”。这就在山场资源上施加了国度的“意味地权”,与君权相捆绑的“公有”属性成为山场产权理论中永不消散的底色。历代的经界清丈、直到民国时期的土地陈报等,每一次国度推行的政策,都经过中央民众相应的理论,或多或少在当地产权历史上留下影响。但是在中国历史上,国度统治在各区域的推进并不同步,政策及政策的执行也并不是均质化的,因而就影响到了产权区域历史的不同的时空范围。


第四,从区域的角度来了解产权历史,还触及产权理论的空间与天文区、政区、市场区、习俗区等各种区域的关系。从各类区域在时间和空间上的相互影响调查某一类区域的构成和变动,能够视为区域史研讨的一种措施。黄国信曾在清代盐区空间变更的研讨中对此做出尝试,为我们了解产权区域历史提供了参照。他所研讨的湘粤赣盐区,是包含山川所构成的天文边疆、行政区划的边疆(由于遭到朝廷、中央对课税收入的追求,中央官的考成等要素影响)、市场边疆、中央文化习俗之界等共同作用的结果。这项研讨不只梳理了盐区边疆从含糊到逐步明晰的过程,还展示了这个过程中各类人彼此之间的牵制、角力,是真正的基于人的理论的研讨。假如说,人们的产权理论也构成一个个产权区域,而这个区域也有某种边疆的话,那么我们也需求剖析产权理论的区域与相邻(或重合)的其他类型区域之间的关系。


前文粗略剖析了产权理论中产界的呈现、界址争讼与政区之间的关系,但政区只是影响产权理论的一个维度。产权买卖的市场区是另一个重要的维度。就好像我们在清水江山林的历史中看到的,外部市场要素在产权的演生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由于山林川泽产权市场的历史研讨目前还很缺乏,关于产权市场的区域差别性,我们所知极为有限。以至山林川泽产权买卖市场的范围和范围,我们也不分明。以明清时期东南山区的山场买卖来看,其市场的范围很小,主要以当地熟人世的买卖为主。这些产权买卖行为以中央的确权习气(包含山场产权凭证、以四至标记表述边疆、契约签署和推收过割程序等)为基础。但市场和买卖行为在产权、产界形态的塑造过程中表演怎样的角色?不同地域、不同类型的产权买卖市场的范围有多大?它们受制于怎样的社会关系网络,又发明了怎样的社会关系和权益结构?这些问题都还亟待基于契约和档案史料的系统研讨。


结 语


资源和产业类型多样,权益的分化也越来越细密,因而与产权相关的理论活动可谓纷繁复杂。我们以山林川泽确权中的划界和界址问题为例,来讨论产权理论的区域史研讨。


在中国传统产权理论中,“界”是中心概念之一。“界”的呈现是与排他性权益观念的萌发相关联的。如前所述,对资源的应用时间、工具、种类、数量等的规则,都构成权益的界定。但对空间的界划,既是“界”这个汉字最原始的意义,也是最基础的确权理论。不论是对地步、山场还是河川、湖泊;不论是整体的占有,还是对其中某项特定资源的权益(如伐木、狩猎、采药或捕鱼等);也不论是所谓的“一切权”,还是“山骨”“田皮”“佃权”“典权”“股份”等;确权最终大多要落实到一个有着相对明白边疆的空间中。换言之,在创制或转移各种权益的过程中,空间上的“界”一直是一个基本的、保障排他性的维度。每一种“业”简直都有其空间范围上的“界”。因而,我们以产权之界的呈现,作为探求中国传统产权理论的切入点。


山林川泽最开端作为公共资源存在,“界”呈现之后,一切都不同了。近年来的研讨,提示了不同类型和不同区域的资源,其产权之界演生的历史进程及表示方式都存在差别,这意味着对中国传统产权理论的研讨需求落实到细致的时空中去。产权之界的呈现,能够说是区域历史中的大事情。它不只标记着人地关系、人与资源之间的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进入一个新的阶段;而且这在很多中央也与它们和国度的关系进入一个新的阶段有关。


区域史视野下的产权历史研讨,聚焦于在细致时空下,产权制度的创制演化过程、确权的方式和相关习俗。当我们在大大小小的区域中讨论山林川泽产界的呈现和形态,这意味着我们在人们创制、维护产权的历史理论中发现了某种意义上的区域特性。中国传统产权理论历史过程的多样性和不同步性,当然与资源类型的差别有关。但是,既然产权的实质是人与人之间的权益分割,以至产权就是“一束关系”,而我们对区域史之“区域”的界定,也以人的相关活动的足迹而定,那么关于历史上产权形态和确权方式的区域差别,也应该从人的理论的角度展开讨论。例如,人们对不同地域和不同类型资源的开发进程和应用方式如何?人们是在怎样的社会关系和空间范围内中止产权的买卖?文字、国度制度进入各地的时间以及统治的方式、强度如何?人们是如何应对这些的?等等。


近年来的个案研讨阐明两湖和东南沿海水域产权演化的进程遭到明代国度建置河泊所的影响。至于山场,固然传统时期国度没有设置特地的机构中止统一管理,但政权在山区的统治逐步深化,依旧激烈影响了山林产权的内涵和确权方式。宋代以后,一些中央的山场陆续直接成为课税的对象,被编制入砧基簿、鱼鳞册,这些不完好也欠精确的地籍成为法定的确权凭证。对中国古代政权来说,山林川泽不只是能够取得财赋的资源,更重要的是它们在维护统治次序上表演的角色。因而,将渔民山民的人身和山林川泽产业相分离的户籍制度,也影响到人们的产权理论。这些制度及其实施状况在各地的差别,自然就影响到各地产权展开的历史进程。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政区是剖析产权理论的区域特性的一个重要层面。由于各中央政府在司法管辖和赋役征派上的权责分割,也由于以“山川形便”划分政区的传统,在明清以后不时到近代,政区之界的细化、调整与民众山林川泽的确权理论,这两者常常纠葛在一同。


政区或者说国度的法律、制度对产权理论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但是,产权理论呈现出区域性的特性和进程,还由于很多在历史上更难追踪剖析的要素,如市场的展开范围、贸易道路的作用,中央社会关系和习俗的展开、文字运用和中央性学问的传承,等等。因而,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产权的区域史研讨依旧需求区域整体历史研讨的支持。或者反过来说,以产权的历史演进为研讨对象,聚焦于剖析细致时空之下的产权创制、划界和产权形态、确权方式等问题,这原本就应该是区域史研讨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唯有从历史上人们的确权理论动身,将此置于多样的区域历史进程和社会关系网络中加以调查,才可能对树立基于中国历史阅历的产权理论有所辅佐。


文章来源:《近代史研讨》2022年第5期,注释从略


作者:杜正贞,浙江大学历史学院教授


编排:胡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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